2017年12月15日,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冬夢”在北京向全世界亮相。眾所周知,會徽是一屆奧運會最重要的品牌和形象,國際奧委會和每屆奧組委都高度重視會徽的知識產權保護,北京冬奧組委也不例外。在會徽發布的同時,北京冬奧組委同時發布公告,聲明相關會徽已經申請了國內外商標注冊和國內特殊標志及著作權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或進行拆分、歪曲、篡改等變形使用,也不得作為其他圖案的組成部分使用。
商標注冊和著作權登記,很多人比較熟悉,但對于特殊標志的申請登記,恐怕了解的人就不太多了。那么,冬奧會的會徽為什么要申請特殊標志的登記呢?在筆者看來,對會徽來說,與申請商標注冊相比,特殊標志備案的好處有以下幾個方面。
? ? ? ?針對性更強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是指為了區分不同主體的商品和服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的標志。根據我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可掃描文末二維碼閱讀全文)的規定,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可以看出,商標的側重點是標志本身,而特殊標志的側重點則是其所代表的活動。
? ? ? ?保護目的更直接
商標的產生,源于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希望通過不同的具有識別性和顯著性的標志,在經銷過程中宣傳自身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能夠通過此類標志區分不同來源的同種類商品或服務。因此,保護此類商標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特別是具有良好聲譽的提供者,避免其在市場中的良好信譽被他人不法利用,導致正當權益受到損害。
特殊標志是活動的主辦者或標志的權利人為了宣傳其舉辦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而產生的。因此,商標更多的是從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而特殊標志更多的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
? ? ? ?權利的取得程序更嚴格
對于商標而言,申請注冊的商標只要符合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含有禁止使用的標志且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均可申請注冊。因此申請人通常無須提交除該申請商標本身資料以及申請人基本信息外的其他文件。
特殊標志備案除要符合《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外,還要提交國務院批準舉辦該文體或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以及允許他人使用該特殊標志的條件和管理辦法的文件。
? ? ? ?權利的存續和續展更能夠體現公共利益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根據規定,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而依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的可以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由此可見,特殊標志的制度設計,體現出在特定活動結束后,盡可能將特殊保護的文字、圖形回歸公共領域的立法本意。
其實,《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誕生,本身就與體育有著不解之緣。上世紀90年代,由于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常采取單獨或聯合其他部委發布行政通知的形式,對特殊標志的非法使用和侵權行為進行規制。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體育運動委員會先后于1994年4月26日和4月28日聯合發出《關于保護1996年哈爾濱第三屆亞洲冬季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志的通知》《關于保護1994年北京第六屆遠東及南太平洋地區殘疾人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志的通知》。又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6月30日發出《關于保護第五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的通知》。
在總結已有特殊標志保護規則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96年7月13日頒布《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將特殊標志的保護上升到行政法規的高度,并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共同構成多層次保護特殊標志的立法格局。
盡管20多年前頒布出臺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隨著時代的發展已顯現出不完善之處,與當前冬奧會等大型賽事的辦賽需求存在差距,但就制度設置初衷來看,特殊標志仍是商標等其他知識產權無法替代的。同時,特殊標志作為可識別性標志又與商標相似,兩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之間體現出很強的可轉換性。在奧運會的籌辦過程中,將特殊標志與商標結合,對會徽、吉祥物等重要品牌形象綜合保護,相得益彰,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