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汽車技術、工業技術公司德國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欲在汽車維修服務領域注冊“博世汽車專業維修”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駁回,理由是該申請商標與杭州某英語培訓學校的“博世 BOSS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德國博世公司不服,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審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在此,貼心的小編想說:若不懂商標注冊、駁回復審、異議答辯、撤三答辯等,小編樣樣都行!
德國博世公司于2004年3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博世汽車專業維修”商標申請注冊的服務類別為第41類:為他人提供電氣工程和電子學方面的培訓與指導、為他人提供車輛保險定損方面的培訓。其中,“汽車專業維修”放棄專用權。
杭州某培訓學校的第1364827號“博世BOSS及圖”商標的申請日為1998年9月21日,注冊商標專用權截止期限為2010年2月13日。注冊服務類別為第41類:學校(教育)、教育、培訓、教育信息、幼兒園、實際培訓(示范)、課本出版(非廣告材料)、教學錄音帶制作”。
2006年7月31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請。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同樣遭駁回。
法院認為,申請商標中的顯著識別文字“博世”,與引證商標“博世BOSS及圖”中顯著識別之一的“博世”文字相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為他人提供電氣工程和電子學方面的培訓與指導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在服務對象、方式、內容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分別注冊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因此,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