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知產圈發生了一件爆炸性新聞:“中央電視臺的《同一首歌》,竟然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中央電視臺名下的“同一首歌”商標被個人郭某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而且中央電視臺未在指定時間內提交證據材料,因此商標作廢。
《同一首歌》作為央視綜藝類欄目,曾經可謂是紅遍大江南北。欄目于1999年1月28日創立。2010年停播。不過,隨著導演易主節目停辦,昔日輝煌歲月早已不見。而且其商標品牌近日也被撤三,《同一首歌》是要徹底說再見嗎?
于是大掌柜去商標局官網查詢,發現“同一首歌”商標確實被撤三了...
2017年被郭永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對“同一首歌”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不過根據商標流程狀態顯示,同一首歌”商標于2004年申請注冊,最后一次操作是2014的商標續展,也就是說在商標10年有效期滿后進行商標續展,所以在2014年前,中央電視臺都還是很重視這枚商標的。
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簡稱撤三)。
商標局在受理后他人的撤三申請后,商標注冊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但在2017年4月,就有人向商標局發起商標撤三申請,而中央電視臺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竟然一直都沒有提交材料。
所以不管該商標曾經有多么輝煌,使用期限有多么長久,只要你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沒有真正使用,在當今商標資源緊缺的狀態下,可能隨時面臨著被他人撤三。
“同一首歌”商標搶注頻繁
其實在剛開始時,“同一首歌”僅在幾個重要類別注冊了商標。在2005年,“同一首歌”商標遭8家企業搶注,成了燒酒、洗發液、服裝的商標名稱,其中一家下手最早的搶注企業,居然沒被央視發現,其授權生產的產品已經在市場上銷售。
從“同一首歌”商標的撤三和搶注,也可以反映了央視對于自己商標的管理疏忽。
所以提醒企業,在平時一定要保留商標使用的各種憑據,如果有商標三年內未使用的,也一定要注意盡快的將商標使用起來,包括公司變換地址,會使得公司無法收到“撤三”的公告,從而使公司失去上訴的最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