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最初審理的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案件主要是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案件,包括立時公司訴武漢立邦公司侵犯立邦馳名商標案、中國藍星集團公司訴湖北藍星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藍星馳名商標案等。在取得一定經驗后,人民法院對于非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案件也進行了審理,判決結果有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的,也有認定不構成的。如江蘇省審理的傣妹案件,法院認為該企業名稱的登記行為沒有惡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其它案件中,如江西省審理的南昌電纜有限責任公司訴江西贛昌電纜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法院認為,被告將與原告“贛昌”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雖作非突出的使用,但考慮到原告“贛昌”牌系列產品在省內有相當的知名度、被告法定代表人曾經租賃經營原告下屬企業并依約合法經營過“贛昌”牌產品、被告在經營中將原告下屬企業的名稱與自己的名稱并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對原告產品的誤認,已經構成商標侵權。2004年,上海市審理的中國標準縫紉機公司上?;莨たp紉機三廠訴上海海菱縫紉機設備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涉及被告將原告的注冊商標登記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和將原告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的行為,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有人認為,既然商標法只規定了馳名商標權人可以制止他人將馳名商標用于企業名稱,那么法院就只能受理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的案件,而不能受理非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的案件。其實,不管是馳名商標還是非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商標權人面對的企業名稱都是經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商標權人的請求都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門撤銷一個已經核準的權利,就此而言,發生法律沖突的性質都是一樣的。在法院將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案件認為屬于民事案件的同時,沒有理由認為非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相沖突的案件屬于行政部門處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