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總是有一些企業(yè)試圖通過申請近似商標、外觀設計來搭知名商標的便車。這不,搭便車者“靈機一動”,試圖通過在洛迦諾分類第32類(裝飾類)下注冊與香奈兒標識近似的歐盟外觀設計來“曲線救國”,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波三折的案情:
2010年3月30日,住所地位于西班牙的自然人LI Jing Zhou向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遞交了1件洛迦諾分類第32類的歐盟外觀設計申請。該外觀設計于2010年5月5日完成注冊公告,注冊號為001689027-0001。2014年1月24日,意大利珠寶公司GOLDEN ROSE 999 Srl成為外觀設計的共同所有人。
2013年12月4日,法國香奈兒公司(即CHANEL SAS)基于《歐盟外觀設計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與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以“涉爭外觀設計與其早在1989年就獲得注冊的在先法國商標存在高度近似因而不具備新穎性和獨特性”為由,向EUIPO提起針對涉爭外觀設計的無效請求。
2014年7月15日,EUIPO駁回了香奈兒公司的無效請求。EUIPO認為,涉爭外觀設計與香奈兒的商標存在著明顯差異。
2014年9月10日,香奈兒公司不服前述無效決定,繼而申訴至EUIPO申訴委員會。第三申訴委員會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決定,還是駁回了香奈兒公司的申訴。
2016年2月8日,香奈兒公司還是不服EUIPO申訴委員會所作的申訴決定,提請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予以撤銷。
2017年7月18日,歐盟普通法院駁回了EUIPO的決定,宣布涉爭外觀設計侵犯了香奈兒的商標權。
案情爭點:
本案訴至歐盟普通法院的爭點主要集中在判斷與在先知名商標近似的裝飾類歐盟外觀設計的獨特性時,有哪些因素會決定或影響留給知悉用戶的整體印象。
判決要旨:
歐盟普通法院在2017年7月18日做出的T-57/16號判決中重申了對歐盟外觀設計的獨特性進行審查的下述考量要素:
外觀設計最終所屬或應用的具體產品領域
知悉用戶的界定以及其對在先設計的知悉程度、注意程度
涉爭外觀設計設計人在進行設計當時的自由程度
結合各影響因素就外觀設計留給知悉用戶的整體印象進行判斷
類似這種讓人哭笑不得的蹭名牌的案例還有很多,如“麥肯基”,麥當勞和肯德基終于“聯(lián)姻”了?那么,怎樣的山寨商標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
《規(guī)定》第十二條明確,當事人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其他相關因素。
不僅蹭名牌,甚至有些企業(yè)為了“搭便車”,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注冊為商標。“喬丹”、“007”、“哈利波特”……這些我們耳熟能詳?shù)拿侄汲闪恕坝行娜恕钡膿屪ο蟆?/span>
不過大掌柜想說的是: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當商標!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用商標搭明星“便車”更是行不通!
《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第二十條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大掌柜認為,有的企業(yè)想靠“傍名牌”“搭便車”走捷徑,非長久之計,終究是要被“戳穿”的,不如花時間和精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同時提醒企業(yè)要全力以赴保護商標,在自身精力有限時,可以委托專業(yè)的代理機構進行商標品牌維護預警監(jiān)測,避免一些不法商家“傍名牌”“搭便車”等方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現(xiàn)在登錄開心財稅,免費在線查詢商標,讓商標侵權無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