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權公約》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準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公約所定的保護水平,反映在它對成員國國內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它的實體條文不像伯爾尼公約規定得那么具體,而是比較籠統。但是,公約不允許參加它的國家作任何保留。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并且根據修正文本第一條設立的政府間委員會,研究有關版權的國際保護與合作。是繼《伯爾尼公約》后又一個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1952年9月締約國在日內瓦簽訂,1971年7月在巴黎修訂。全文共21條及兩個附件。
世界版權公約具體有什么作用?
如果任何成員國依其國內法要求履行手續作為版權保護的條件,那么對于根據本公約加以保護并在該國領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該國國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復制本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標有?的符號,并注明版權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而且其標注的方式和位置應使人注意到版權的要求,就應認為符合該國法履行手續的要求,根據本公約給予保護。
世界版權公約有哪些經濟權利?
1、 復制權
2、 公演權
3、 廣播權
4、 翻譯權
注意:為了與美國等一些國家不保護精神權利的國內法規定相適應,世界版權公約也沒有要求成員國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以上便是開心財稅對于什么是世界版權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具體有什么作用?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更多版權問題,大家可到開心財稅官網免費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