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必須通過證據體現,沒有商標使用的證據,持有者就不能證明商標使用事實的存在。因此,對于這5類證據,商標持有者需要格外上心。
1、商品
這里的商品不一定指有形的商品從廣義的角度去理解,也包括服務。有形的商品很好理解,只要上面有商標即可。對于服務,其實也可以用有形的方式展現出來,例如用卡片的形式標明所提供的服務,卡上一定要印有自己的商標名稱。
2、包裝
包裝和商品的表現形式差不多,都是需要在上面印有商標。需要注意的是在產品包裝物上使用的商標應當與申請注冊的商標一致,并注明日期,同時要顯示出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如果商標是許可他人使用的,還需要顯示被許可人的名稱。
3、發票
發票是證明交易存在的基本憑證,正規的企業、個體戶在銷售產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消費者提供企業開具發票。
通常很多企業在平時開具發票中并沒有寫明商標名稱,該種發票是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因此企業財務人員在開具發票時候應規范填寫票據,表明商標名稱。
4、合同
合同或者協議中,如果協議中僅列明產品名稱,但是沒有表明清晰的商標名稱,或者根本就沒有顯示商標名稱,這種情形的合同或者是協議是不具有商標使用證據的證明力的。所以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表明商標名稱和圖樣,確保商標使用證據的真實有效。
5、廣告
廣告是企業對外推廣宣傳的重要方式,例如在報紙、雜志、電視節目、展會、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宣傳載體上都會顯示企業的產品信息,并將商標作為企業形象的傳播媒介。
而且,在廣告推廣中產生的廣告合同、發票和付款憑證,同樣要保留。如果是展會,要保存參加展會的照片,還應當留存展會的參展商名錄手冊、邀請函、發票等證據,從而有效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