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答辯書
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
被異議人——肖寒飛就異議人韶山新韶光電器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在第11類“電加熱器;電爐灶;電壓力鍋(高壓鍋);熱水器;熱管燈管;電磁爐;電熱壺;電吹風;電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請,2009年5月27日公告(總第1169期)的5672520號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異議理由做出下述答辯: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商標“新韶康及拼音”與其引證商標(第1803697號,第4857578號)屬近似商標,足以使消費者發生混淆及誤認,并認為被異議商標系傍名牌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與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商標局應該駁回被異議人商標的申請。
被異議人認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刻意抄襲、模仿。不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理由如下:
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含義和組成截然不同。
先從含義上來說:兩者商標都是“新”字開頭,“新”為修飾詞,僅為商標主體的前綴,“新”一般解釋為:剛有的,剛經驗到的;初始的,沒有用過的,與“舊”、“老”相對。
被異議商標的主體為“韶康”,引證商標的主體為“韶光”。 韶康的含義:韶,美好的 ;康,安寧、不生病。韶康的含義為美好而安寧。
新韶康的含義為:從未有過的美好和安寧。
而“新韶光”的含義與其相差甚遠。新韶光的公司來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標中的韶應解釋為韶山的簡稱,光解釋為光榮,光輝或光明。 新韶光應理解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榮或是韶山人民新的榮耀。 從兩者含義來說,天差地別,絲毫不會令消費者在商標含義上將兩者商標互為聯想,抑或將兩者發生誤認及混淆。 其次: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方式不同。
被異議商標為中文加拼音的組合商標,而引證商標為單純中文商標。
再其次從其組成來說,兩者商標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標最后一個字,一個為“康”,一個為“光”,“康”與“光”都是常用字,讀音和字意都為大眾所熟悉,極易識別?!翱怠睘榘氚鼑Y構組合字,“光”為獨體字,從視覺上來說區別巨大,“康”的拼音為“kang”,光的拼音為“guang”從聽覺上來說也是區別巨大。“光”與“康”都是其商標主體中最重要且最具識別性的部分。
“新韶光”與“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區別,所以消費者根本不會將“新韶康”與“新韶光”混淆或誤認。
被異議人肖寒飛通過查閱大量書籍,為其商標取名為“新韶康”,
是希望自己的電器產品可以帶給消費者美好安寧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創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襲他人。
再其次、異議人在其商標異議書說: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于近似商標。
此僅為個案,不具備排他能力。不能說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于近似商標。那么“新韶康”就應該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標。被異議人對于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的認定結果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表示懷疑,如果隨便一家省級認定機構就可以將商標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斷,那么商標局和商評委存在還有何意義?
二: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異議商標到目前為止還根本尚未使用過,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的規定一說,此為異議人胡亂引用條例,為異議人增加莫須有的“罪名”。
綜上可見:被異議商標名稱系被異議人原創,具備商標該有的顯著
性,不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模仿或抄襲,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
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隨著時代的進步,商家品牌意識的不斷增強,消費者的辨別能力也在不斷的增強,并不是只要兩商標之間有一兩個字相同就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商標的申請量急劇增加,常用字、詞的選擇余地也不斷變小,商標在取名時難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標上有一兩個字與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認定為商標近似,那么小企業的品牌發展之路將變得滿是荊棘,難上加難。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商標局給予小企業更多的幫助和發展空間。依法裁定異議不成立,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答辯人:肖寒飛
日 期: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