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商標許可是一個長期的合作,也是一個復雜的事情,因此今天著重從許可人,也就是商標持有者來說。對于許可人,應著重從如下4方面來防控風險:
1、首先要謹慎選擇合作伙伴,注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資格的審查。如果被許可人主體資格存在問題,合同將無效或者無法履行。更嚴重的是,被許可人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將會直接波及許可人,造成被許可商標信譽的降低和價值的減損。
因此,在授權之前,一定要查清楚對方的是否具備從事該行業的各種相關資格。例如,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其次,許可人還需要對被許可人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選擇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這樣對自己的商標來說也是一個保障。
2、做好許可期間的質量監控。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質量監控既是許可人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對許可人權益的保護。
這就要求許可人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以防止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一旦發現質量狀況,許可人應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應及時終止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以防止給品牌造成不利影響。
3、禁止被許可人注冊和使用與被許可商標近似的商標,防止品牌淡化。商標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有可能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培養自有品牌,這是允許的。
但如果被許可人注冊或使用的是與被許可商標近似的商標,或將被許可商標的一部分與自己的商標組合后使用和注冊,這將會使消費者認為該商標與被許可商標之間存在一定關聯關系。當許可關系解除后,這種混淆和誤認將給許可人品牌造成不利的影響。
為避免這種風險,建議許可人在合同中確定:①未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將其他具有顯著性的文字或圖形與被許可商標進行組合使用和注冊;②未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使用和注冊與被許可商標近似的商標;③未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將許可事項中涉及的產品名稱、許可人企業商號、包裝設計和廣告用語等申請為商標。
4、禁止被許可人登記與許可人商號相同或者含有許可人商號的企業名稱。實踐中,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為便于品牌合作推廣,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登記與許可人商號相同或者含有許可人商號的企業名稱。但在許可關系終止后,雖然被許可人不再使用被許可商標,但仍可以繼續使用與許可人商號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企業名稱,這種情況也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為避免這種情況,建議許可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被許可人禁止登記與許可人相同或者包含被許可人商號的企業名稱,如果確實合作所需,也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許可關系結束后規定的期限內,被許可人應及時辦理變更企業名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