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品上,很多商標侵權行為都是侵權人制假販假,然后貼上大牌商標。但這起案例中,侵權人并未出售假貨,貨源也是從正規廠家得來的,怎么也被訴侵權呢?
今年6月,個體戶吳某得到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同意,開始銷售“漓江魚”系列旅游食品的同意。為了讓產品賣得更好,他在店內設立了該品牌的“專柜”,出售標有該公司“漓江”商標字樣的“漓江魚”系列商品。
讓吳某沒有想到的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發現后,認為其擅自在商店柜臺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該公司商標“漓江”字樣,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10月19日,該公司到臨桂區工商局投訴,要求吳某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吳某很不理解,他認為自己并未侵權,首先自己銷售該公司的食品是經該公司同意的,在柜臺及招牌中使用該公司商標是廣告、宣傳行為,是為了商品更好賣,這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請注意,《商標法》第57條明確規定,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將商標獨立使用柜臺及店鋪招牌上,是構成侵權的!
很多商家為招攬顧客,將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制作成專柜標識或店面招牌,私設“專柜”或假裝“專賣店”,這是確確實實的商標侵權行文,輕則道歉,重則賠償。允許銷售商品和允許使用商標,設立專柜和店面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另外,得到品牌授權后,也不可以擅自出售品牌沒有生產過的型號,否則也是侵權行為。
在商標法中,對侵權行為的界定還是很明確的。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在本案例中,臨桂區工商局認為:由于吳某非故意侵權,故責成吳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清除柜臺及店鋪招牌上的“漓江”商標字樣,并向該公司賠禮道歉。但如果遇到難纏的企業,恐怕免不了吃官司,繳罰款,請各位在商標的日常使用中,小心謹慎,除了避免被侵權外,也要避免自己成了侵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