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第19251287號“M”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商標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商標駁回復審。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國內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深受廣大公眾的歡迎和喜愛。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設計,其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8412900號“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實際上為同一法律主體,兩商標之間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6249576號圖形、第4989826號“MARKHIL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三)在具體含義、細節設計等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已經有多個以字母“M”為基礎設計而成的商標先后獲準注冊,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同樣可以并存使用。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1)
引證商標二(2)
引證商標二(3)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一所有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及商標局受理通知書;申請人官網介紹;申請人及其旗下產品獲獎證明;申請人旗下產品情況及銷售證據;申請人旗下門店信息;申請人為旗下品牌投入廣告宣傳證據;申請人旗下產品市場占有率調查情況;申請人“MEIZU”系列商標檔案信息。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注冊人名義已變更,與本案申請人系同一主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流動圖書館、游戲器具出租、組織彩票發行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音樂制作、娛樂信息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娛樂信息、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音樂(非下載)、教育、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的顯著識別部分圖形在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較為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可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分。其他商標獲準注冊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流動圖書館、游戲器具出租、組織彩票發行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