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代理機構。被異議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因此,收到異議后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與代理機構溝通。在異議書上我們可以看到異議方的名字,有時候可能會來自知名的大企業,但也不必驚慌,只要根據異議理由逐個擊破即可。
一般來說,主要從以下5個方面進行答辯:
1、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行業不同。知名品牌出于保護目的,有時候異議一些不同行業的商標。
這時候,可以提出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服務內容及方式等方面有明顯的差別,不屬于類似服務。服務不同,或使用產品不同,消費或服務對象明顯不同,因而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并無關系。
2、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被異議商標已經通過國家商標局的初審,說明該商標從一定程度上講是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比如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以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近似商標。
3、模仿抄襲。有些品牌為了增加異議勝算,會說對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模仿其馳名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和不良社會影響。但異議人提供的這些證據往往是不足的或者虛假的,因此無需緊張,申明自己的原創性即可。
4、異議人是否是惡意異議。惡意異議是指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注冊。
眾所周知,一旦初審的商標被他人異議,至少要增加10個月的時間,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如果發現有這種可能性,被異議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5、提供有關該商標的一些證據材料。如在答辯書中闡明商標的設計理念,含義;發展歷程;說明任何使用商標的地方;銷售發票,納稅申報證明;廣告合同,宣傳單頁手冊;公司促銷或其他推廣宣傳活動資料等。
以上就是幾種異議答辯的角度,可以根據對方的異議理由選擇性的進行答辯。當然,異議答辯最好是由專業的團隊去做。因為商標代理機構(如:開心財稅)經驗豐富,在撰寫案件,做好異議答辯程序的工作上也更有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