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上海市著作權合同備案辦法》 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著作權合同備案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并無大的改動,僅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版權局注銷著作權合同的備案:……(二)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書和仲裁機構作出的已生效的裁決書申請注銷的。”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版權局注銷著作權合同的備案:……(二)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已生效的裁決書申請注銷的。”新《辦法》有效期5年。
11月1日起,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可以在大陸從事知識產權案件相關業務
根據司法部發布第136號部令《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2017)》和第176號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取得大陸律師職業資格并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執業可代理涉臺民事案件的范圍將擴大至五大類237項,在2008年已開放的涉臺婚姻、繼承訴訟業務基礎上,新增涉臺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訴訟以及與上述案件相關的適用特殊程序案件。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11月1日期施行
新頒布的《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明確部和省級通信管理局的職責分工。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務許可制度。刪除了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0萬元的規定。同時,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要求,如:申請主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具有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和個人信息保護能力等。
(三)規范域名注冊服務活動。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注冊服務;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不得為未經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四)完善域名注冊信息登記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要求域名注冊申請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冊信息,并對域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域名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從事域名服務的機構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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