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砂糖案,四被告人分獲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十二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終審審理查明:在云南省昆明市駿琪干菜副食品糧油批發市場(以下簡稱駿琪批發市場)一門面經營糖類批發、零售的被告人李存德與被告人周月楷預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砂糖(俗稱“換包糖”)牟取利益,商議由李存德負責聯系客戶并收取貨款,周月楷負責組織貨源并發貨,所得利潤平分。2016年2月,在柳州市柳南區航惠路富華苑經營一食糖經營部的被告人王姣芳與其雇員被告人池生壽一起到駿琪批發市場聯系購買白砂糖。
在李存德門面與李存德談價時,李存德告訴二人,他賣的是“換包糖”,糖是泰國、緬甸生產的,換包裝假冒成國內生產的品牌,價格比市場上正規品牌的便宜。王姣芳見價格便宜遂與李存德商定了價格、付款方式、運輸方式等事宜。后王姣芳陸續向李存德訂購假冒品牌的白砂糖;李存德將之告訴周月楷,周月楷將假冒品牌的白砂糖從昆明市王家營火車站發運到柳州東站;池生壽負責辦理領貨手續;王姣芳收貨后將貨款轉入李存德的銀行賬戶。
2016年3月至6月間,李存德、周月楷共向王姣芳銷售假冒“景戈塔”“英茂”等注冊商標的白砂糖共計710.45噸(金額335.3324萬元);王姣芳銷售給廣西象州縣某冰糖廠633.75噸(銷售金額327.1112.5萬元)、林某某40噸(銷售金額20.8萬元)。除此,周月楷還于2016年6月4日銷售給前述冰糖廠假冒“景戈塔”牌白砂糖75噸(銷售金額35.4萬元)。2016年6月3日至6月24日,王姣芳、池生壽、李存德、周月楷先后被抓獲歸案。案發后,公安機關共計扣押假冒“網山”牌、“景戈塔”“英茂”牌白砂糖4394袋21.97噸。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月楷、原審被告人王姣芳、李存德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銷售金額巨大;原審被告人池生壽明知王姣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提供幫助,與王姣芳構成共同犯罪,其行為亦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據此,依法維持了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