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的意義,即在于避免出現兩個近似的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一切近似的判斷也都是圍繞與此,是否造成混淆是重要的一項評判點。商標分為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一般商標審查中,文字就查詢文字近似,圖形就查詢圖形近似。兩者從各種角度來說都不會造成近似,一般情況下也就不存在混淆的問題。但是今天,就要說說不一般的情況,即文字與圖形造成混淆。
首先,劉某申請注冊了一枚文字商標,名為“藍精靈”。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咖啡、茶、糖果、糕點等商品上。
另外,又有一枚商標,由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于1996年向商標局申請注冊,2001年8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的巧克力、蛋糕、糖果、餅干等商品上。這枚商標這樣子的↓
是不是很眼熟,沒錯,它就是大家童年在電視上看到的藍精靈。
文字“藍精靈”商標注冊時,在法定異議期內,圖形商標的持有人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提出了異議申請。
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于是文字“藍精靈”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沒有放棄,提出復審申請,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結果這個理由真的被商評委采納了。
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劉某不服裁定而提起商標行政訴訟。
本案重點來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中文“藍精靈”,引證商標為“藍精靈”圖形,二者所指事物相同,所用于的商品種類近似,兩商標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一定有人要問了,一個文字一個圖形,怎么就構成近似了呢?我們可以在接下來的二審中找到答案。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引證商標為動畫人物“藍精靈”,由于“藍精靈”動畫片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將“藍精靈”文字申請注冊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再次強調,商標在傳遞產品來源信息和消費者購買決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也在商標保護的依據之一。
藍精靈商標本身應當具有較大的知名度。注冊商標在對應的內容上有較高的辨識度。注冊商標形態與其對應的形態之間具有穩定唯一的指向性聯系。
這三點其實很好理解,藍精靈播出后,家喻戶曉。不論是看到文字還是圖形,我們腦海中先想到都是卡通小人。這種腦海中潛移默化的聯系非常的穩定和唯一,“藍精靈”并不會指向藍精靈或者阿凡達。
在此也提醒各位,在注冊一些名氣較大的商標時,一定要謹慎考慮清楚可能面對的風險。否則不管是文字、圖形都有可能被判定混淆近似,得不償失。因此商標篩查就成為重點防止商標侵權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