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我們往往看到的是企業不服判決,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今天的案例中,商評委居然和法院杠上了,原因只為了一枚注冊商標,這是咋回事?
小“樂高”引出大麻煩
樂高玩具積木源于丹麥,在海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國內也深受兒童的喜愛,許多大型商超里都有樂高的玩具店。今天的案例也是圍繞著“樂高”商標展開的。
起因是樂高公司對德光公司的一件“LEGO”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認為該商標是對樂高公司馳名商標的抄襲,其注冊和使用必然導致消費者混淆。德光公司的注冊行為具有明顯惡意。
盡管樂高一副勢在必得的氣勢,但是商評委卻很不給面子:
在案證據雖然能夠證明樂高公司“LEGO”商標在“玩具和游戲器具”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且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與“眼鏡”等商品存在明顯區別,兩者不存在必然關聯性,共存于市場不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總之,樂高公司提出的理由全部不成立,因此異議復審就這么被商評委駁回了,而被異議的商標也順利通過了注冊。
法院支持
樂高公司當然不服判決,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這次訴訟中,樂高公司又積極補充了大量的材料證據,包括各種媒體報道、影視作品、動畫等。證明“LEGO”系列商標在“游戲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就已經構成馳名商標。
而中級人法院也沒有辜負樂高公司的期望,法院認為:
根據樂高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在銷售方面,樂高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后在數十個大中型城市經銷“LEGO”、“樂高”品牌玩具,銷售總額持續增長。
在廣告宣傳方面,樂高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在電視、雜志媒體上大量投放廣告,影視作品平均播放量上千萬次,獲得了較高關注度。
樂高公司還曾獲得中國玩具協會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
綜合上述情況,在案證據已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樂高公司商標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已構成馳名商標。
被異議商標與樂高公司“LEGO”、“樂高”商標在字母構成及呼叫方面完全一致,整體視覺效果亦較為一致,已構成對樂高公司在先商標的抄襲、摹仿及翻譯。
不僅如此,法院還認定,雖然眼鏡和玩具在功能和用途上存在差別,但均屬于日常消費品,且考慮到商品主要消費對象均為兒童與青少年,被異議商標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費者會誤認為商品與樂高公司存在聯系,從而破壞商標與樂高公司及其玩具的固定聯系,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損害樂高公司利益。
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本來故事到這里就結束了,原告樂高和被告的德光公司也都服從判決。
沒想到,被告沒意見,這一次輪到商評委不服了。
商評委上訴
商評委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元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上訴理由依然是原先駁回樂高異議的那兩條。
看來,商評委對法院的判決是耿耿于懷啊。不過法院似乎還是被樂高提交的大量證據折服了。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LEGO”本身非固有詞匯,屬于臆造詞,而樂高公司的“樂高”商標與“LEGO”相對應,亦屬于臆造的中文詞匯,兩商標均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LEGO”在字母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完全相同,與“樂高”在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對應。因此,被異議商標已構成對樂高公司在先馳名商標的抄襲、摹仿及翻譯。
也就是說,“LEGO”是虛擬詞匯,加上多年的經營本身就有很高的顯著性了,這時候再有人注冊,就有很明顯的惡意了。
于是,商評委和法院的“斗法”也在判決中落下帷幕。
我們在平常的判決書和案例中,經常看到的是商評委坐在被告席上,被企業狀告。也時不時會看到商評委敗訴的案例。
畢竟不管是商標局還是商評委,都是人而不是神,只要是人就可能出錯。商標局、商評委、法院在商標注冊的不同階段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它們之間的“分歧”與“互懟”,其實就是保障商標注冊人合法權益的最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