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創建其戶外運動休閑品牌時,深圳市美特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美特公司)提出第3038850號圖形商標(下稱復審商標)的注冊申請,2004年復審商標被核準注冊。然而時隔多年后,復審商標卻引來了意大利的一家鞋企的爭議。快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若想了解更多商標資訊都可以訪問開心財稅中國商標注冊網,開心財稅為您提供免費商標查詢,希望能幫助到各位。
據了解,2009年意大利泰克尼卡有限公司(下稱泰克尼卡公司)針對復審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理由是復審商標存在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情況。由此,雙方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爭奪。
日前,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終字第3647號行政判決書,法院終審判決認為,美特公司未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據此判令復審商標應予撤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美特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其中刊登的招商廣告內容不能顯示招商事項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關,不能證明是在上述核定商品上對復審商標的使用。美特公司雖然與福建明日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明日公司)簽訂了關于復審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但不能證明復審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且相關商品照片無法顯示時間。因此,上述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
綜上,法院終審判決撤銷關于維持復審商標注冊的原審判決,并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筆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獲悉,目前該復審商標已被無效。
行家點評:
趙虎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該案焦點在于如何判斷“商標的使用”問題。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責令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標識的資源是寶貴的,如果注冊商標之后不使用,則是資源的浪費。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方式,使用則是使商標權獲得價值的方式。為此,我國規定了商標的“退場”制度,即商標長期不適用的,他人可以申請撤銷其商標。
關于商標的使用問題,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的作用在于區分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所以商標的使用并不等同于商標標識的使用。有時商標標識的使用屬于商標的使用,但有時商標標識的使用并不屬于商標的使用,而判斷的原則是:商標標識的使用是否與特定的商標或者服務聯系在了一起,并起到了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即需滿足以下兩個必備條件:第一,投入到市場中去;第二,跟特定的商標和服務聯系在了一起。如果缺少任何一點,只是商標標識的使用,并非我國商標法意義上規定的商標的使用。
該案中,美特公司用以證明涉案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有3份。證據一:誠招全國總代理的廣告,該廣告中包含復審商標;證據二:與明日公司簽訂的復審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明日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的銀行對賬單、收(付)款憑證(客戶回單);證據三:使用復審商標的服裝照片,未顯示時間。
就證據一而言,雖然有廣告,但是該廣告無法顯示出涉案商標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就是說商業標志無法與特定的商品聯系在一起,所以不屬于商標的使用。就證據二與證據三而言,簽訂合同、付款本身不屬于商標的使用。爭議商標是商品商標,商品沒有銷售和預銷售很難說投入到了市場。即使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他人也要把這個商標與特定商品聯系在一起投入到市場中去,起到了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才屬于商標的使用。如果證據三不能體現時間,也就不能跟證據二結合在一起,證明商品曾經投入到了市場。其實,即使證據3能體現出時間,也很難證明商品已經投入到了市場。。
該案可以看出,證明商標的使用問題并非易事。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很多國有企業有比較完善的商標管理與使用制度,保留的相關材料證據比較齊全,提供商標進行使用的相關證據比較容易;而很多民企制度不完善,不注重材料、證據的收集和保存,經常發生商標明明已經投入使用,但是卻無法加以證明的情況。這點值得引起經營者的注意和思考。
賈宏 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 知識產權部主任:該案的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是否構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應予撤銷注冊的情形。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該功能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商標的商業性使用。如果商標注冊后長期閑置,不但無法體現其應有的價值,還會阻礙他人正當申請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我國商標法設置撤銷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制度的初衷,一方面是為了促進權利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合法的使用,另一方面是為了清除閑置商標,使得商標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在實踐中,公開、真實、規范、合法地商業性使用,是判斷商標注冊人是否進行了符合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的基本標準。
該案中,美特公司刊登的招商廣告,不能證明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使用,因此不符合商標使用的規范性要求;雖然美特公司與明日公司簽訂了復審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但此許可合同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已經在商業領域中讓相關公眾明確感知與識別,故該證據不符合商標使用的公開性要求;美特公司提供的服裝照片、網頁打印件中雖然顯示了復審商標標志,但未能體現商標的使用日期,因此不能證明美特公司在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的商業性使用。
綜上所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商標使用的公開、真實、規范性為標準,作出了符合我國商標法立法目的的判決。同時,該案終審判決提醒商標注冊人,一方面需要對注冊商標進行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另一方面需要在日常經營中注意收集保存商標的使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