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大掌柜看到了一篇文章,介紹了許多企業出于各種保護目的,選擇將企業全稱拿來注冊商標。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幅景象:
作為一個注冊商標。這樣的商標名字也太長了吧。這么做的老板還真不少,而且一注冊往往就是十幾二十個類別的多類別注冊保護。可是要注意,商標的作用是區別自己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而企業名稱是區別企業本身。
對于商標來說,越有特色越好,名字越短越好,因為短才能更方便傳播,更便于記憶,可上面的企業全稱商標...真是商標界的一股清流了,大多數文章中都并不推薦這種做法,但要理解為什么有人會這樣做,可能還要從頭說起。
1、企業核名是區域性的,比如,你在鄭州可以開家某某公司,同樣,別人也可以在北京開家某某公司,其它人還可以在上海,廣州開同名的公司,這都是沒問題的,但是消費者有時可能分不清,會認為是同一伙人開的公司。
但商標不同,如果有一個商標叫做重慶燕青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了,那么其他企業即便在別的地方注冊叫燕青門的健康管理公司,但想要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時就要掂量掂量,是否屬于商標侵權了。
有些公司的老板,就是不希望再出現有和自己相同名字的公司了,所以這么做,倒也說得通。至于有人提到,商標中不是不能出現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嗎?
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時,規定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同,但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審查標準,企業可以將其名稱全稱作為商標注冊。
2、這種做法雖然有一定效果,但是既然你把企業全稱作為一個商標申請了,那么就要遵守《商標法》。
對于商標來說,最重要的幾點,一是不近似或者相同,二是具有顯著性,第三不違反條例,比如不能含有國家名,不能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造成不良影響等。
在實踐中,含企業全稱的商標審查一直存在爭議。例如第11448305號商標駁回復審案。
一家名為上海聯雅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提出公司全稱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6類資本投資;基金投資;財政估算等服務項目上。
商標局以該商標存在近似為由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但在駁回復審中,商評委換了一個理由,認為該商標整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予以駁回。
(商標局認為公司全稱與這枚商標近似)
商評委和商標局說法不一,讓這家企業看到了希望,于是一路訴至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完全相同,僅有部分漢字繁簡體的差別,將其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公眾很難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缺乏顯著性,維持商評委駁回復審決定。
結局還是失敗,你以為故事結束了?不,還有反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
一項文字組成的標志,在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登記為企業名稱,但并不必然能夠注冊為商標,該企業名稱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取決于其是否具有商標特征和顯著性。
便于消費者將其指定使用商品與其他商品的識別,而不能僅以企業名稱的識別性代替商標的顯著性。“聯雅”為其商號,具有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原審法院及商評委關于該申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認定有誤。
一般來說只要企業全稱商標和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就可以通過,但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到,對于僅由企業全稱構成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問題,商標局、商評委、法院持有不同的觀點。
3、將企業全稱注冊為商標,到底有沒有必要?這是一道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有人笑這些企業“犯二”,有些人認為這只是代理機構為了經濟利益的建議。
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將知名商標、商號登記為企業名稱等傍名牌、搭便車現象,也才會有很多企業通過將企業全稱注冊為商標尋求更有力的法律保護。畢竟企業名稱核準后只能在區域范圍內享有排他權,而注冊商標則在全國范圍內享有排他性的專用權。
當然,將企業全稱注冊商標來保護企業也是出于下策,最重要的還是法律需要不斷的完善,就目前來說,企業申請注冊此類商標,雖然確實具有很好的保護效果,但在注冊過程中依然有不確定性。至于最后是否注冊,則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考慮。免費查詢商標能否注冊請點擊:http://m.shy-hq.cn/zt/sbcx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