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923年,中國頒布新商標法以取代之前帶有強烈半殖民地性質的《商標注冊暫擬章程》,意味著結束海關代管商標注冊的局面。此事直接關系列強在華利益和特權,所以遭到列強和各國商會的極力反對和一再無理干涉:公使團提出承認商標法的重要條件是聘用外人為助理;商會提出由列強參與、“共同管理”中國商標行政,并通過各種方式影響政府外交。而中國政府在中外交涉過程中有抗爭有妥協(xié),最后采取折衷辦法,同意向萬國商標聯(lián)合會聘請專家為顧問。尤為可貴的是,中國商會和商人也以外交后援的方式參與這次中外交涉。可以說,關于1923年中國商標法的中外交涉就是一次干涉與反干涉斗爭的過程。
[關鍵詞]1923年商標法;商標行政權;外交;商會
中國近代商標立法和商標行政極不完善。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商標注冊暫擬章程》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商標法。但是,這部法律承認列強在商標爭議方面享有領事裁判權和之后形成海關攫取商標行政權的既成事實。當時,在華外商商標就在海關掛號,而華商“雖向有牌號、圖記之商業(yè)習慣,但既無良法,又乏專司,一聽商人之自為”[1](P297)。
隨著我國民族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人們的商標保護意識增強,要求改變過去商標事務“法律不完,事無專責”局面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新商標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艱難出臺的。1923年5月3日,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擁有自主商標行政權的《商標法》頒布。接著成立隸屬于農(nóng)商部的商標局,“掌關于商標注冊各項事宜”。中國政府頒布商標法,成立商標行政部門是對中外商業(yè)都有利的事情,也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但是,由于商標法的頒布意味著中國收回由海關控制的商標行政權。此事直接關系到列強,尤其是在華外商的利益和特權,所以遭到他們的極力反對和一再干涉,中國的內政問題被迫外交化處理。代寫論文圍繞著商標法的承認問題,中外進行了一次次交涉。與以往中外交涉事件不同的是,在這次交涉過程中,代表商人利益的中外商會參與其中且起了很大作用,使此事變得更為復雜,體現(xiàn)了社會團體的外交參與情況。本文在探討這次中外交涉的同時,也探討中外商會對這次交涉的參與情況。
1923年中國商標局成立后,外交部于11月就照會各國使團,要求原在海關掛號的外商商標重新在商標局注冊,但遭到拒絕。同時公使團在1924年1月13日的照會中宣稱:“中國政府如能給予擔保所有外商條約權利不為五月間頒之此項法律所危害,則使團為協(xié)助中國政府起見,正在研究。在靜候各本國政府決定之時,對于此項法律及細則能否為初步同意之表示。”[2]說明他們已經(jīng)表示初步認可新商標法。這一答復立即引起在華外商,特別是駐滬外商的一片嘩然和反對,他們通過請愿、致電公使團等方式施加外交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公使團終于在1月30日又拋出“承認商標法的重要條件三項”和“需要與中國政府協(xié)商的三項”。
接著,領銜荷使歐登科于2月25日再次以公使團的名義向中國外交部提出照會,明確提出商標法“應加改善”的“若干細節(jié)”。這兩次照會,就形成列強提出承認商標法的四個重要條件,概括起來有四點:
(1)取消商標局有權更換商標代理人的規(guī)定;
(2)商標局聘用“得力專門洋員”為助理;
(3)商標公報附英文譯本;
(4)原來在海關掛號的商標在各國未承認商標法前受到保護,并允許重新登記展期。對于公使團提出的條件,中國政府的答復是極其謹慎的。
在農(nóng)商部總長顏惠慶與英使、荷使的談話以及農(nóng)商部次長嚴鶴齡與美國商務參贊的談話中都表示了同樣的觀點:商標注冊展期之事可以“商量”;關于商標代理人之事,也可“斟酌”;但對于關系中國商標行政主權的聘外國專家為助手一節(jié),則表示了義正詞嚴的立場,提出“聘用一外人為助理,國民方面必易發(fā)生誤會,且外國商人心中,不可預挾一中國商標行政必不能滿意之想。當先設想其可以辦理完善,俟真有缺點發(fā)生,不妨再行指出。至于中國法庭,則內地法庭情形,目下雖難詳悉,通商口岸之法庭,亦可比較為滿意”。
可見,中外爭議最大之處在于是否聘請外人為助理的問題,因為這直接關系到中國的商標行政自主權問題。顯然,中國政府開始沒有做絲毫讓步的打算。但在公使團一再施加外交壓力的情況下,軟弱的中國政府被迫作出妥協(xié)。
3月19日,中國政府就公使團提出的承認中國商標法的四個條件作出答復:允將注冊期限展期六個月,商標公報附英文譯本,并遇必要時酌情隨時延聘外國專家。這個答復意味著中國在關于聘請外國專家為助理問題上有所妥協(xié),但也沒有明確表示商標局立即聘用外國專家問題,也沒有明確如何聘用問題。領銜荷使歐登科為此又多次與外交部協(xié)商,外交部長顧維鈞在會見歐登科的談話時表示“贊同”聘用外國專家,同時希望歐氏“一面敦勸旅華各商從速注冊,一面由商標局訪聘專員”,但也遭到拒絕。實際上,此時中國政府不僅表示“贊同”聘用外國專家,并且也已致電駐比利時公使王景歧、駐瑞士公使陸征祥委托萬國商標聯(lián)合會物色商標局顧問。
4月4日,公使團再次討論承認商標法問題,對3月19日中國政府的照會表示極其不滿,決議規(guī)定,承認中國商標的條件要增加“商標局須聘外國商標專家為顧問”一條。次日,就照會中國外交部。在中外交涉的過程中,這時出現(xiàn)了有利于中國的局面。
是年6月,當商標法規(guī)定對此前各國在華使用的商標注冊期限將到之時,日德兩國商人首先開始在商標局注冊商標,此前一直抱觀望態(tài)度的英美商人也開始出現(xiàn)松動。當時在華最大的外國煙草公司———英美煙草公司深怕它的競爭對手南洋兄弟煙草公司搶先注冊商標,把正在使用和將用的600多種商標注冊。英美煙草公司的做法很有影響力,繼之許多英美在華商行也開始在商標局注冊商標。這樣,各國對商標法的反對,“已成自然結束的形勢”。
7月,外交部在答復公使團抗議商標法的照會中聲明,已向萬國商標聯(lián)合會聘請專門人員做顧問,商標公報附英文譯本,注冊期限再展期六個月。這個答復也基本滿足了列強的要求,加以各國商人已在商標局注冊商標的既成事實,各國終于在1925年初正式承認了中國的新商標法,關于商標法的中外交涉結束。綜觀商標法的中外交涉,關鍵問題是商標局聘請外人為助理,以及如何聘請的問題。頒布新商標法是中國的內政問題。由于此前在華外商在外人控制的海關掛號的歷史原因,加以商標保護問題事關中外商人的切身利益,外國政府和商人對中國商標法提出建議本是無可厚非的事。但是,外國政府和商會提出承認1923年中國商標法的條件,顯然已經(jīng)超出了這層含意。
各國列強主張聘請“得力專門洋員”為助理,其目的非常明顯,就是企圖以“助理”之名,行干涉中國商標行政之實,也就是繼續(xù)維護列強在中國商標行政和商標爭議裁判方面的利益和特權。因此,這是對中國商標行政權的無理干涉。面對來自列強的巨大壓力,中國政府在事關商標行政主權問題的交涉過程中一再妥協(xié)、讓步:從開始時反對聘用外人為助手的強硬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