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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權公約與外交政策和全球戰略
2020-12-22 20:59:25
24700次 2017-09-27 世界版權公約?

  一、主要與版權相關的國際公約

  1.《伯爾尼公約》;

  2.《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3.《世界版權公約》;

  4.《TRIPs協議》;

  5.《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6.《促進盲人和視力障礙者的馬拉喀什條約》。

  二、知識產權制度與外交政策和全球戰略

  (1)如何選擇公約的加入?如:中國為何沒有直接加入《羅馬公約》?

  (2)如何轉化國際公約?如:條款保留的原因為何?已經選擇進行保留的條款是否仍然可以選擇國內法的履行?多邊、雙邊貿易談判對轉化執行國際公約有何影響?

  (3)后TRIPs時代中,國際公約發起以及制定過程中的產業驅動與中國角色?如:如何發起國際公約(一帶一路)?中國在國際公約發起、談判過程中的角色回顧與評價?

  (4)如何認識92年《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如:經過25年的發展,中國是否將該規定廢除?執法和立法層面是否能夠達到廢除該規定的程度?

 


  一、主要與版權相關的國際公約

  劉嘉熙:沙龍正式開始。

  王其佩:為什么我覺得版權國際公約中很少談及世界版權公約呢?更多的是伯爾尼、Trips、WPPT、WCT。

  饒艷軍:WCT不是《世界版權公約》嗎?

  王其佩:我看了UNIVERSAL COPYRIGHTCONVENTION,我以為它的簡稱是UCC呢!孤陋寡聞,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李陶-慕尼黑:對,WCT就是《國際版權公約》。

  鄭曉紅:上圖為:1992年10月,中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后舉行的發布會。

  李陶-慕尼黑:從整個有關著作權公約的制定來看,反映出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心由歐洲,逐漸向美國轉移,而且越來越多的顯示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對知識產權相關產品的貿易保護。

  《世界版權公約》(英文: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西班牙文:Convención Universal sobre Derecho de Autor)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準備,在1952年9月6日於瑞士日內瓦簽訂,1955年生效,再在1971年7月24日於法國巴黎修訂。它和《伯爾尼公約》是國際上保護版權最主要的兩條公約,該公約的主要內容為提出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它共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版本。

  鄭曉紅:5和6是WCT,wppt

  王其佩:我還是我那個疑問。為什么鮮少有人對世界版權公約提及呢?

  褚麗娜:據了解,《世界版權公約》不允許參加它的國家作任何保留。

  李陶-慕尼黑:《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世界版權公約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準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中國于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世界版權公約所定的保護水平,反映在它對成員國國內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它的實體條文不像《伯爾尼公約》規定得那[1]么具體,而是比較籠統。但是,公約不允許參加它的國家作任何保留。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并且根據修正文本第一條設立的政府間委員會,研究有關版權的國際保護與合作。

  左左:任何保留指?

  李陶-慕尼黑:《世界版權公約》的非自動保護原則是協調《伯爾尼公約》的自動保護原則和美洲國家采用的注冊保護制度(履行法定手續是獲得版權保護的條件)的結果。依據這一原則,如果任何成員國依其國內法要求履行手續作為版權保護的條件,那么對于根據本公約加以保護并在該國領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該國國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復制本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標有[表情]的符號,并注明版權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而且其標注的方式和位置應使人注意到版權的要求,就應認為符合該國法履行手續的要求,根據本公約給予保護。

  李陶-慕尼黑:加入時,必須全部接受公約條款,不能有選擇性的接受。這一點上,其他公約都給予了加入過選擇性保留公約適用的權利。

  李陶-慕尼黑:【權利內容】《世界版權公約》要求成員國必須予以保護的只有四項經濟權利: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以及翻譯權。此外,為了與美國等一些國家不保護精神權利的國內法規定相適應,世界版權公約也沒有要求成員國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感覺這個公約著重體現了美國版權保護的訴求,和歐洲大陸倡導的伯爾尼公約所關注的重點和內容不同

  王其佩:那意思是不是說,我們雖然加入了,但不去用它?

  褚麗娜:“與伯爾尼公約相比,世界版權公約對保護客體的規定相當概括,并且其所明確列舉的文學科學藝術作品的表現方式較少,這樣作的目的是有利于一些保護范圍較窄的且剛剛建立國內版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加入公約”

  李陶-慕尼黑:對,作品的保護期只有25年。

  王其佩:它的保護水平比《伯爾尼》低很多

  李陶-慕尼黑:我感覺這個公約保護的標準較低,伯爾尼公約和其他公約的保護標準和范圍完全能夠將該公約覆蓋,中國著作權保護立法層面起步晚,標準高,所以基本都涵蓋了,因此討論的時候也沒有獲得很多關注。

  王其佩:恩恩,確實

  李陶-慕尼黑:越是后來的公約,保護的標準就越來越高,水漲船高,所以大家都就著這些矛盾比較尖銳的公約在談。

  王其佩:是的,當時美日韓要搞TPP,就引起國內廣泛熱議。

  二、知識產權制度與外交政策和全球戰略

  李陶-慕尼黑:中國加入公約的動力是什么?怎么選擇性的加入公約?

  孫遠釗:《世界版權公約》是為了湊合美國與蘇聯兩大冷戰時期的"強國"的需求而設,因為美國在當時完全不承認著作人格權,所以一直沒有、也不能加入《伯爾尼公約》,所以才另外弄了一個,而且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來管轄。

  褚麗娜:這樣說來,是不是我國當初加入這個公約不是很必要呢?比伯爾尼公約晚加入半個月。

  王其佩:一開始是被迫的,后來想加入WTO,就主動修改國內知識產權法,現在是要發展創新型國家,更是主動積極。

  陶-慕尼黑:我覺得還是政治和經濟上的需要,需要體現各方參與性,便于開展國際貿易。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轉化國際公約?如:條款保留的原因為何?已經選擇進行保留的條款是否仍然可以選擇國內法的履行?多邊、雙邊貿易談判對轉化執行國際公約有何影響?

  孫遠釗:這里有個先決問題:條約在中國是否當然可以自動生效施行?其地位如何?

  俱興斌:@孫遠釗轉化,是生效但是沒法自動施行或者適用。

  李陶-慕尼黑:就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法而言,明明示保留了的條款,中國完全可以不轉化,但是這些本來已經保留了的條款,卻還是一直在草案里。比如在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作品的法定許可中,錄音制品的制作者的獲酬權,就一直在。這個獲酬權中國再加入WPPT的時候是保留了的。

  孫遠釗:換句話說,條約的條款有無憂于國內法的效力?

  王其佩:京知標準-界定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唯一標準是-服務器標準.pdf

  西安薛永謙知產律師:轉化使用,國內法優先。

  孫遠釗:@俱興斌 @李陶-慕尼黑 有無任何的法規或是司法解釋來支持?

  李陶-慕尼黑:還是需要轉化。

  王其佩:這個案子就追溯到國際公約了。

  李陶-慕尼黑: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11/24/content_1886934.htm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是的,但是好像后來就沒有下文了?至少現在的立法法理看不出任何蛛絲馬跡?

  王其佩:北京高院曾經解答過關于涉外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法律適用。

  李陶-慕尼黑:@王其佩-海華永泰回答很權威。

  孫遠釗:@王其佩-海華永泰問題是,這個"解釋"的本身有任何法律效力么?

  王其佩:只能參考吧,畢竟不是最高院作出的,我覺得。

  孫遠釗:就這么一句話,沒有任何的出處和依據。

  李陶-慕尼黑:算是權威回答了。

  王其佩:確實。之前碰到的問題主要還是集中在外國人在中國主張著作權,其他的問題更多還是國內法解決。

  孫遠釗:這個絕對不能打馬虎眼,必須非常嚴謹。尤其依照《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上述的問答不定就是哪個研究生寫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西安薛永謙知產律師:《商標法》: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王其佩:是研究生寫的?但是還有北京高院的文件批號。

  張勇凡法學院:只要是議會(立法機關)依法批準的國際條約的內容,除了聲明保留之外,就應當有法律效力。

  李陶-慕尼黑:@孫遠釗我感覺美國商務部下面的中美商貿聯委會能耐很大,他們的要求,有時候中國即便在之前的公約里面有保留,如果美方強硬的話,中國立法者也會予以關注,錄音制作者獲酬權的問題,美方就一直很關心。

  張勇凡法學院一般的,立法機關有憲法上帝的締約權。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是的,多邊做不到的就靠雙邊協商來解決。

  李陶-慕尼黑:現在能找到的還真就是《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孫遠釗:@王其佩-海華永泰說不定是那個研究生起的草也不一定,經常有的事。

  李陶-慕尼黑:接下來的問題是關于中國在國際公約訂立中角色的。后TRIPs時代中,國際公約發起以及制定過程中的產業驅動與中國角色?如:如何發起國際公約(一帶一路)?中國在國際公約發起、談判過程中的角色回顧與評價?

  俱興斌:@孫遠釗孫老師看圖,具體沒有法律依據,僅僅是理論概括。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這里其實已經呈現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印象里王鐵崖教授當年就曾經指出來過,但基于政治上的種種考慮,就故意打了馬虎眼。

  張勇凡法學院:當年(二戰后)美國政府行政當局締結的關貿總協定(GATT)是民主黨政府締結的,共和黨議會以其違憲為由,拒絕批準。后來,美國政府有弄出一個臨時實施議定書,即是PPA,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繞開過會了事。

  李陶-慕尼黑:感覺中國在這個方面一直沒有什么訴求啊,基本上是能不保護就不保護……也不想印度、非洲、巴西他們沖在最前面。沒有參與過國際公約的談判不知道真實情況是什么樣子的。

  孫遠釗:美國是有明確的最高法院判例與立法,即任何通過的條約、公約都沒有當然自我履行的效力,必需轉化。

  李陶-慕尼黑:開國際會議的時候,就是美國說印度不好,印度學者就開始爭辯,然后更多的美國學者聲援,然后印度學者還是在孤軍奮戰……還有一個問題是關于92年《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這個規定至今都沒有廢除。在某些領域,該公約的適用,完全形成了超國民待遇。比如在報刊轉載的領域,不經許可就不能轉載摘編外國人作品。

  孫遠釗:【附件:臺灣對于國際規范與國內法規的競合問題的實踐,摘要自丘宏達教授著《現代國際法》】

  “憲法第一四一條等成文法規均無明確規范,但國際條約具國內法的同等效力,法院應予以適用 (最高法院 (72) 臺上字第1412號判例)。

  解釋上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愿為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 (法務部(77)參字第20108號釋函)。

  當兩者有沖突時,國際條約或協議的效力應優于國內法(最高法院 (23) 上字第1074號、最高法院 (73) 臺非字第69號判例)。

  原則上我國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均應推定為可以自動履行(self-executing)(民法總則立法原則)。但條約規定需立法執行時則為非自動履行,必須透過國內立法后方可獲得適用。 需以立法或行政規章來補充的條約仍為可以自動履行者。

  如僅在條約中對未來的行為給予承諾,該承諾即不具備自動履行性質。

  行政協議或換文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核準或授權簽訂即與條約相當;但如系外交部自行簽訂者,便有商榷余地。

  國際組織的決議原則上只是建議性質,是否采納仍須由會員或締約國的行政當局來決定。例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孫遠釗:很遺憾的是,這次的《民法總則》立法也完全沒有規制到這個問題。

  李陶-慕尼黑:就本次著作權法修改而言,在12年修改的理由過程中,版權局就表示過,轉化國際公約是修法的動因之一。但這也只能是間接證據證明國際公約需要轉化適用。

  孫遠釗:是的,這樣的立法動作并不當然就表示國際公約的條款沒有自動履行的效力。尤其當國際條約的內容剛好彌補了既有國內法的不足之時,會產生疑問的是當兩這有沖突時要如何適用。

  李陶-慕尼黑:yes。歐盟法對此明確的多,什么是直接效力,什么需要轉化,什么有拘束力什么沒有都很明確。這個牽扯到法的淵源。

  吳尚昆:臺灣最近的判決常有直接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孫遠釗:上述臺灣的實踐摘要或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褚麗娜:美國對國際條約是不是存在“自動執行條約”(self-executing treaties)與“非自動執行條約”(non-self-executing treaties)的情況?

  李陶-慕尼黑:民法總則這次我印象中是有關于法的淵源的規定的。

  西安薛永謙知產律師:根據1990《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凡是締結與我國國內法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必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在這種情況下,或者對條約的特定內容作出保留,或者對有關國內法中與有關條約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作出修改或補充。這種修改或補充,也是一種將條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的方式。

  孫遠釗:@褚麗娜·大成(青島)剛才曾經提及,美國的態度是通通屬于不具自動履行效力。

  褚麗娜:看到幾篇國內論文,在談到美國在執行國際條約時有這樣的區分,并且是以納入為主,轉化為輔。

  孫遠釗:@西安薛永謙知產律師這里的疑問是:當人大批準加入了某個國際條約或公約時,是否就已經至少默示的否定了任何與國際條約有沖突的國內法規定?

  汪雪:我國也是自動適用呀,比如根據《紅十字公約》,租房給紅十字會的租賃合同糾紛法院不受理。

  王其佩:我也有這樣的疑問,但是從字面理解,感覺需要轉化的吧。

  李陶-慕尼黑:《民法總則》里面第10條提到了習慣法可以作為法的淵源。但是習慣和國際公約之間的因果關聯并不是必然的,

  趙俊杰:《民法總則》“一、10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孫遠釗:@褚麗娜·大成(青島) @汪雪 美國的行政部門一般是認為沒有自動履行的效力,但這個問題事實上的確一直有這很大的爭論。這里附傳一篇論文供參考。The Four Doctrines ofSelf-Executing Treaties.pdf(可在附件中查看)

  西安薛永謙知產律師:《民訴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的確,所以這里可說是一大片的灰色地帶!@西安薛永謙知產律師不過一個程序法的規定是否可以擴張適用到實體法?

  褚麗娜:我國《憲法》、《立法法》、《締約程序法》目前并沒有對國際條約的國內適用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但如薜律師所列示《民訴法》,甚至商標法,繼承法等部門法里都有沖突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孫遠釗:所以剛才提供了臺灣的實踐,基本上應該是與大陸這邊完全相通的。

  李陶-慕尼黑:哈哈,還是要相信立法者的智慧的,92年的辦法,就是繞開了很多和國際條約沖突的地方。

  吳尚昆:孫老師,美帝哪有可能讓條約自動履行@孫遠釗

  李陶-慕尼黑:這個點確實值得研究,又可以寫文章了:)

  趙俊杰:《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規定:

  “2-1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2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孫遠釗:@趙俊杰 這是國際私法的范疇,倒不是國際公法。

  劉嘉熙:由于時間關系,今天的正式沙龍就此結束。下面進入自由討論階段。

  李陶-慕尼黑:謝謝大家~~

  劉嘉熙:@李陶-慕尼黑主持人辛苦啦。

????? 更多關于世界版權公約的相關資訊,請關注開心財稅世界版權公約專題:http://m.shy-hq.cn/special/go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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