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亞洲的老牌發達國家,中國與日本的經濟聯系使非常密切的,很多中國商人需要到日本發展,注冊日本商標的需求就變得大了起來,那么在中國要怎樣注冊日本商標呢?開心財稅的專家說您可以注冊馬德里商標,日本也在馬德里商標注冊的成員國里。
在日本提供商標申請南要以下信息: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國籍。
2、指定使用商品及其類別。
3、如果擬注冊的商標是彩色商標,需要提供商標圖樣6份;如果擬注冊的商標是黑白圖案。則只需提供1份商標圖樣。商標圖樣不得超出15cm*15cm,不得小于8cm*8cm。
4、如果是根據《巴黎公約》要求優先權得申請,必須注明原商標申請國家、申請日期、申請號。在自日本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經證明的優先權文件。
通常日本整個商標申請注冊程序需要2年左右。如有特殊情況,申請人可以請求加快審理。和中國商標制度不同,日本商標異議程序在注冊程序之后。1件商標在日本注冊后,還要等2個月的異議期。如果無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中國企業就可以在日本放心使用該商標了。日本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10年期滿前6個月還可以續展。
關于下列商標,雖有前條規定,不能進行商標注冊:
(1)國旗、菊花絞章、勛章、獎章或者與外國的國旗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
(2)在巴黎條約(是指一九00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布魯塞爾、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華盛頓、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倫敦、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爾摩修訂的關于保護工業所有權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的巴黎條約。下同。)同盟國國家的徽章等(巴黎條約同盟國的國旗除外),與通商產業大臣所指定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
(3)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標記,與通商產業大臣所指定的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4)白地紅十字的標記或者與紅十字或日內瓦紅十字的名稱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
(5)日本國或巴黎條約同盟國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為監督或證明所使用的印章或者記號中,與通商產業大臣指定的具有相同或類似標記的商標,與使用該印章或記號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所使用者;
(6)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或它們的機關、公益團體,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事業的標記,與著名者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
(7)有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商標;
(8)含有他人的肖像或者他人的姓名或名稱或著名的別號、藝名或筆名或它們的著名簡稱的商標(取得本人的同意者除外);
(9)與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下稱“政府等”)舉辦的博覽會,或政府等以外的人舉辦的博覽會,或者外國的政府等或取得外國政府許可的人在外國舉辦的國際博覽會獎有相同或者類似的標記的商標(受獎者使用其標記作商標的一部分者除外);
(10)作為表示屬于他人業務的商品在需求者中間已被廣泛認識的商標或者與之類似的商標,而使用于該商品或者與之類似的商品者;
(11)該商標注冊提出申請之日以前,已由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注冊商標或者與之類似的商標,而使用于屬于該商標注冊的指定商品(是指根據第六條第一款—一包括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準用的場合——的規定而指定的商品、下同。)或者與之類似的商品者;
(12)同他人的注冊防護標記(指進行了防護標記注冊的標記,下同。)相同的商標,使用于該防護標記注冊的指定商品者;
(13)自商標權消滅之日(受到商標注冊應歸無效的判決時,則是判決確定之日。下同。)起未經過一年的他人的商標(該人在商標權消滅之日以前已一年以上未使用者除外)或者與之類似的商標,使用于屬于該商標權的指定商品或者與之類似的商品者;
(14)與根據《種苗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一百一十五號)第十二條之四第一款的規定而進行了品種注冊的品種名稱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使用于該品種的種苗或者類似的商品者;
(15)同屬于他人業務的商品容易發生混淆的商標(由第10項到前項所列者除外);
(16)對商品的質量有可能產生誤解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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