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標法中的公共利益問題,是商標法中的核心問題。"微信"商標案為檢視該問題提供了機會。將該案涉及的"消費者穩定認知利益"作為公共利益對待,既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論,也符合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和立場。將我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有關"不良影響"的規定解釋為包含"商標的使用可能違反公共利益"的情形并禁止其注冊,符合商標國際立法的一般潮流,也不違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規定的"原樣保護"原則。盡管商標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先申請原則"攸關公共利益,但"商標權的初始配置對商譽的培育和激勵功能"所蘊涵的公共利益更無可替代。無論是相關立法還是司法,只有在正確的價值衡量的基礎上,才能作出符合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法律選擇和裁判,使商標權奠定在實質正義的基礎之上。
【作者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關鍵詞】: 商標法 公共利益 “不良影響” 原樣保護原則 公共政策選擇
【基金】:筆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我國商標注冊制度的局限及保護研究》(項目編號:10CFX059) 國家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13T60765)的階段性成果 重慶市地方立法研究協同創新中心資助
【分類號】:D923.43
【正文快照】:
問題的提出發生于2014年的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博亞太公司)和騰訊公司“微信”商標爭議案引起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關注和巨大爭議。①該案被稱為《商標法》中公共利益討論的一個試驗場。該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創博亞太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國家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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