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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商標法論文?
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是商標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理論依據是,由商標的識別功能所決定,只有在商業活動中真實使用的商標才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商標,長期不使用的注冊商標已經失效,法律不應再提供保護。該制度體現了商標保護的理念,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按照體系化的要求,商標法的相關制度,如異議制度,商標注冊無效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等,應當與該制度保持理論和邏輯上的一致性,而新商標法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判例,確認異議程序中的被異議人、無效程序中的被申請人、侵權訴訟程序中的被控侵權人的不使用抗辯權,如果抗辯成功,應駁回異議申請和無效申請,以及侵權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3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新《商標法》)的一個重要亮點是,提高了商標使用在商標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例如,第一次在商標法中專條規定了什么是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重申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更多商標法論文請登錄開心財稅商標法專題查閱:http://m.shy-hq.cn/special/lun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