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一項工作久了,總會時不時地犯一下三句不離本行的職業病。前些天回老家,見到了開公司的朋友,我不自主地就問起她:“你公司的汕頭商標注冊了嗎?”她的回答還真不辜負我的提問:“沒呢,等我做的再大一點,就去注冊。”我一聽就急了,立刻一二三四五地普及起了商標注冊的重要性。聽了半個小時,她終于感慨道:“多虧遇到了你啊!原來不及時注冊商標會有這么多麻煩啊,過完節我立馬去注冊。”我成就感迅速升騰。
雖然作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員,告知他人要及時注冊商標這件事,簡單到甚至包括不進我的工作范圍。對于我,更多的成就感來自于把那些抄襲他人的商標、傍靠他人的商標、搶注他人的商標不給予注冊或者撤銷注冊,讓那些絞盡腦汁、費盡心機鉆法律的空子的人,占別人的便宜人不能得逞。維持了正義的那種滿足讓人生充滿意義感。
但是,大多數的案件里,商標權利人自己的失誤或者不作為,才是讓那些不誠不信的人有機可趁的原因。這些失誤或者不作為,就包括了不及時注冊商標、不及時續展商標、不及時變更汕頭商標注冊人地址等各種簡單的情形,后果真的很嚴重。
2015年我國商標申請量達到了200萬件,但這并不代表所有使用商標的人都進行了注冊申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行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依然在評審案件審理中被大量適用。而這一條的適用,事實上給審查員帶來極大的挑戰,因為“不正當手段”和“有一定影響”的概念,法律沒有明確的定義,更不說這一條包含的“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兩個基本概念,同樣需要審查員做出判斷。從這一點講,作為審查員,真是恨不得所有打算使用和正在使用商標的人都提前來申請注冊,那樣可以省下多少討論案件的唾沫,少掉多少根用腦過度的頭發。因此,盡早進行汕頭商標注冊,擺脫商標侵權的尷尬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