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26日消息 近日,美國石油通過UDRP仲裁奪回了美孚石油.cn域名。
投訴人: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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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王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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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域名:美孚石油.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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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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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訴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及其美孚、Mobil 商標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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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訴人埃克森美孚公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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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埃克森美孚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非政府石油天然氣生產商,總部設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愛文市。在全球擁有生產設施和銷售產品,在六大洲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業務;在能源和石化領域的諸多方面位居行業領先地位。投訴人見證了世界石油天然氣行業的發展,其歷史可以追溯到約翰·洛克菲勒于 1882 年創建的標準石油公司,至今已經跨越了 135 年的歷程。投訴人通過其關聯公司在全球擁有 8 萬多名員工,其嚴謹的投資方針以及致力于開發和運用行業領先技術及追求完善的運營管理,使之在全球位居行業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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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投訴人也是全球第一家市值超過 4000 億美元的公司,連續 85 年以上獲得 3A 信用等級,是世界上保持這一記錄為數不多的公司之一。其在全球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開發、經營石油、天然氣。2000年、2001 年,投訴人的營業額位居全球 500 強企業的前三位,經營規模及銷售額始終位于世界前列,2001 年至 2004 年,投訴人旗下“美孚”品牌被評為全球 100 個最佳品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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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投訴的域名主要部分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商標標識完
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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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訴人在先注冊有“美孚”和“Mobil”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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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訴人在先注冊有“mobil”和“mobiloil”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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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訴人的商標、域名具有較高知名度,被投訴的域名與該商標標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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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投訴人對被投訴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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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為自然人王永建,其對“美孚”和“Mobil”標志不享有任何在先權利。權利人亦從未在任何商業活動中將與上述商標相關的任何權利轉讓、許可或以其他形式賦予過被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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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訴人對被投訴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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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注冊了與投訴人商標文字完全相同的被投訴域名,且以該域名建設網站,同時采用下列方式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具有明顯的攀附投訴人商譽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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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訴網站上的“倍加力”產品同投訴人“美孚/MOBIL”產品的外包裝高度近似,引導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是投訴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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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投訴人與投訴人為同行競爭者,在明知投訴人埃克森美孚公司系國際知名石油公司的情況下,仍以“美孚”作為字號在香港注冊公司“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U.S.A MEIFU PETROLEUM INVESTMENT LIMITED”,并在公司名稱的首部冠以“美國”,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其包裝上醒目標注“美國美孚國際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字樣。作為同業競爭者,被投訴人的上述行為利用了投訴人的企業聲譽和商標知名度,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投訴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存在某種特殊關聯,違反了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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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投訴人就此香港公司曾于 2014 年 11 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起訴,隨后法院判決其不得以與之有關或任何相關聯的形式在香港仿冒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產品、業務或其所生產產品以外的經營業務等,同時判決該公司不得使用“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然而被投訴人明知此判決,依舊在內地推廣、銷售標注此香港公司中文名稱的產品(包括在被訴網站及淘寶網、順企網等第三方平臺上的宣傳和銷售),惡意昭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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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投訴人作為投訴人的同行業競爭者,在第 4 類“潤滑油”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與投訴人的“Mobil”著名品牌近似的“Addmobil”商標,說明被投訴人不僅完全知曉投訴人及其品牌的聲譽,且意圖攀附投訴人商譽,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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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與被投訴人王永建有關聯的江蘇億龍石化有限公司查獲了一批前述標有“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倍加力”齒輪油及“Addmobil”摩托車油空桶,并在隨后出具惠山市監案字(2017)0091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此處罰決定書中,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埃克森美孚公司為國際知名的石油公司,“美孚”“Mobil”在行業內、市場上、消費者中具有較強知名度,并認定被投訴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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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標識作為投訴人的企業字號及核心商標,經過廣泛使用和宣傳,早已經與投訴人形成緊密對應的關系,成為消費者心目中代表投訴人的獨特的商業標識。被投訴人將與“美孚”商標完全相同的“美孚”字樣注冊為域名,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且以此域名建設網站,以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銷售侵權產品。被投訴人不正當地利用了投訴人商標背后承載的商品和商標提供者之間的聯系性以及投訴人的商譽,誘導投訴人的相關消費者訪問其網站,此種行為不僅增加了消費者搜尋投訴人的成本,影響了投訴人的網站訪問率,同時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網站與投訴人存在聯系或者為投訴人所有,其惡意非常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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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投訴人認為投訴人的請求符合《解決辦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專家組裁定轉移爭議域名,以避免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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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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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在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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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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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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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作為證據提交了注冊號碼為 174458 的“美孚”商標在中國取得的《商標注冊證》,證書內容包括:核準使用商品第 24 類,包括潤滑油;潤滑脂;礦物油;工業用油及油脂;石油等;保護有效期為 199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9 日;投訴人于 2011 年 5 月 27日受讓取得該商標。基于上述事實,專家組認定,投訴人是“美孚”注冊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在中國對“美孚”注冊商標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爭議域名“美孚石油.cn”由被投訴人注冊于 2016 年 2 月 28 日,該域名的主體部分為“美孚石油”,“美孚”二字是其標識性部分,與投訴人注冊商標“美孚”相比較,文字構成和排列順序完全一樣,且石油本就是投訴人“美孚”商標的被核定使用商品。因此,專家組認為,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在先民事權益的注冊商標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訴人的投訴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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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根據投訴人的上述商標已足以對《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作出判斷,對于投訴人主張的其他注冊商標和域名等其他權益,專家組不再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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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被投訴人的權利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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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對“美孚石油”標志不享有任何在先權利。投訴人亦從未在任何商業活動中將與上述商標相關的任何權利轉讓、許可或以其他形式賦予過被投訴人。對此,被投訴人在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標識性部分“美孚”享有任何合法權益,也沒有證據表明本案存在《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的情形。據此,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投訴人的投訴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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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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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注意到投訴人為證明被投訴人的惡意,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 對爭議域名所對應網址下網頁的公證書。網頁內容包括:http://www.美孚石油.cn 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網址; “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開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為市場提供優質潤滑油、潤滑脂、防凍液及汽車護理用品,為工礦企業提供優質特種用油的專業公司”;具體的產品展示照片及介紹等。2.被投訴人的名片。名片顯示被投訴人工作單位為“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3.香港高等法院原訴訟庭 2014 年第 1382 號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案件原告為投訴人;法院判決被告“U.S.A MEIFU PETROLEUMINT’L INVESTMENT LIMITED”不得以與之有關或任何相關聯的形式在香港仿冒原告產品、業務或其所生產產品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包括“借助原告的名稱、名號、標識經營業務,從事貿易;將原告的名稱、名號、標識用于日常業務、貿易活動或貨品買賣;名稱、名號、標識包括“美孚”及其他與之混淆誤認的近似名稱等;判決書還寫明被告自身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服務人員或代理等,均應受到判決書的約束。4.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 2017 年針對當事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寫明“王永建”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董事;“U.S.A MEIFU PETROLEUM INT’LINVESTMENT LIMITED 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利用“美孚”“Mobil”字號在潤滑油行業的廣泛知名度,通過在香港注冊的“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將“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等字樣突出醒目的標注于其委托生產的潤滑油標簽上,足以誤導相關公眾,使人誤認為此商品為投訴人或投訴人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或關聯企業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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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人對投訴人的證據未提異議,專家組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據此,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作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國美孚石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董事,在明知投訴人及其商標在先權利的情況下,對爭議域名進了注冊,并在爭議域名鏈接網站上銷售與投訴人知名產品同類、包裝相似的產品,對相關公眾進行誤導,以使他們誤認為該網址和網頁銷售的商品與投訴人或投訴人的知名商品有關聯,從而獲得不法利益的主觀意圖非常明顯。因此,被投訴人注冊和使用爭議域名的行為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的情形,具有惡意。投訴人的投訴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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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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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事實和相關規定,專家組作出裁決如下:爭議域名“美孚石油.cn”轉移給投訴人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