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什么是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電信業知務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別又劃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那么什么是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本篇文章來給大家介紹。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是指根據使用者需要,在我國境內將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包括一個或多個完整轉發器、部分轉發器帶寬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內利用其所租賃或購買的衛星轉發器資源為自己或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提供服務的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在境內開展相應的出租或出售的經營活動。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是指利用衛星轉發器,通過VSAT通信系統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國內實現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傳送業務。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以外的,在固定網中以有線方式提供的國內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主要包括基于IP承載網、ATM網、X.25分組交換網、DDN網、幀中繼網絡的數據傳送業務等。
由甚小口徑天線和衛星發射、接收設備組成的地球站稱VSAT地球站。由衛星轉發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組成VSAT系統。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組建VSAT系統,在國內提供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傳送業務。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的業務類型包括:虛擬IP專線數據傳送業務、PVC數據傳送業務、交換虛電路(SVC)數據傳送業務、虛擬專用網(不含IP-VPN)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應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術的數據傳送網,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絡設施,應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根據終端類型和系統發送內容的不同,無線尋呼用戶在無線尋呼系統的服務范圍內可以收到數字顯示信息、漢字顯示信息或聲音信息。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 通信業務。
1.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是指根據使用者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將自有或租有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包括一個或多個完整轉發器、部分轉發器帶寬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內利用其所租賃或購買的衛星轉發器資源為自己或他人、組織提供服務的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在境內開展相應的出租或出售的經營活動。
2.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是指利用衛星轉發器,通過VSAT通信系統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國內實現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語音、數據、視頻圖像等傳送業務。
由甚小口徑天線和地球站終端設備組成的地球站稱VSAT地球站。由衛星轉發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組成VSAT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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