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按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分別簡稱協定、議定書)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所進行的商標注冊。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通過領土延伸在指定的協定及議定書締約國直接受到法律保護,從而產生與在這些國家逐一進行商標注冊相同的法律效力。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在哪個國家取得的權利也只能在哪個國家獲得保護。在目前,商標要在國外獲得保護主要有2種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注冊。二是通過商標國際注冊的領土延伸。
1.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注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注冊時,一般應委托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進行。這一方面是由于申請人多不具備被申請國的商標法律知識,不了解申請的具體程序。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注冊須委托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擇定。申請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所樂于接受的是委托我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于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關系,因此委托他們辦理向國外的商標注冊申請既手續簡便,在時間上也較為令人滿意。委托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托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必提供圖案),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托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注冊,以防商標權旁落。
2.商標國際注冊及領土延伸。
我國分別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為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注冊在協定或者議定書中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申請商標國際注冊須向商標局提出,其手續既可委托代理人辦理也可以自己辦理。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是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其申請國際注冊指定的商品范圍不能超出其在申請注冊時指定的商品范圍或者其注冊核定的商品范圍。
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及必要的附件、費用后,將有關的申請件寄交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注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后,即將該商標注冊,頒發商標國際注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限期(在協定中的成員國為1年,在議定書中的成員國為18個月)進行審查。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國際注冊并不能產生專用權,也就是說,注冊人的商標并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注冊人申請要求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注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注冊商標相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