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全面推進勞務派遣服務和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為銷售,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增值稅按簡單計稅方法計算繳納,稅率為5%。
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照簡單的計稅方法,增值稅按3%的稅率計算繳納;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作為銷售。增值稅按簡單計稅方法計算繳納,稅率為5%。
選擇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人單位收取支付給被派遣職工的工資、福利以及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