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個人[/s2/]所得稅法》第四條所列項目,包括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駐華使、領館人員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所得,以及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享有下列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納稅義務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規定在中國無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在中國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個人,應由中國境外的雇主支付,不應由雇主在中國的機構承擔
在中國沒有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連續或者累計工作90天以上,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連續或者累計居住183天以上不滿1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另有規定)。
外國人員來華免稅規定
1.外國專家來華個人所得稅優惠。對來華服務期間來華的外國經濟專家、文教專家,如果我們對其住房、汽車使用、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只能按照稅法規定對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我們免費提供的住房、汽車使用、醫療免征計算繳納稅款。
2.援外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捐贈國派出為捐贈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和生活津貼,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3.在中國工作的外籍工人的工資和薪金,無論是由我們支付、由外國支付還是由我們和外國共同支付,都是來自中國的收入。除上述規定給予的免稅優惠外,個人所得稅按規定征收。但在中國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只能按我們支付的工資薪金計算納稅,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免稅。
4.對來華留學的外國留學生,其領取的生活津貼和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對在中國的外籍工人,由外國派遣單位一次性發放,包括個人工資、公款、生活補助費等。上述收入可以明確劃分的,只能按照規定對工資薪金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6.外國個人因在中國就業或辭職以報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應提供有效證明,合理部分免稅。
7.對外國個人按合理標準獲得的境內外旅游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應提供符合規定免稅標準的出差交通費、住宿費證明(復印件)或企業安排的有關出差計劃。
8.外國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探親應提供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合理部分應免稅。享受免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用,以外籍個人往返工作地點與家人(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的交通費為限,每年不超過兩次。
9.個人所得稅免征外國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補貼。
外資和外國企業在中國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近年來,國內外投資統一了以下稅種。
1.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統一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牌照稅和契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內資和外資企業統一征收。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63號總統令)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境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國務院關于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長江干線航道維護費征收辦法》、《內河航道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2008年國務院令第54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統一征收房產稅。
5.《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0號)規定,船舶噸稅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在華外資和外國企業人員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員工在中國境內住宿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8〕21號)規定:
(一)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機構免費為外籍員工租房或買房居住的,可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機構向外國人發放住房費用,可列為費用,但應計入其職工工資和薪金。如果職工能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證明,可允許其按實際支出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外國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境外股份(含h股)的外國個人,從發行b股或境外股份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國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外國個人因在中國就業或辭職以報銷、銷售等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照合理標準免征外國個人獲得的國內外旅行補貼;外國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免征語言培訓費和外國個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費補貼。
——其他特殊身份外國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境內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納稅義務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外國通訊社駐華記者的工資薪金,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稅。如果要求免稅,應該是基于互惠原則,即如果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除我國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我國也將免除我國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