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
國知懲戒決字〔2019〕6號
姓 名:李丙林
資格證號:1106987
所在機構:北京超凡志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懲戒事由:
李丙林作為北京超凡志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下稱超凡志成)負責人,不履行管理職責,對超凡志成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已另案處理)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具體事實:
一、超凡志成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為江蘇、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請人代理提交75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涉及多個主題。2017年9月20日為申請人“成都秦川物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簡單替換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主題涉及物聯網領域的多個主題。2017年8月、12月為申請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簡單替換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涉及肥料及其制備方法。以上專利申請中的101件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五號)第三條第(一)、(三)項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構成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行為。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行為
超凡志成將四川旭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四川旭虹光電)未公開的兩件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內容于2017年7月13日發給重慶市南山區川華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川華玻璃),在重慶川華玻璃確認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為其提交了另兩件內容與四川旭虹光電的專利申請內容完全一樣的專利申請(申請號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將四川旭虹光電尚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發給重慶川華玻璃,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泄露了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屬于《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情形。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二、談話筆錄;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況說明》;
四、專利代理人協會處分決定(全專協處字〔2018〕第006號)。
李丙林作為超凡志成負責人,對于本所存在的上述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屬于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月15日發出《專利代理懲戒意見告知書》(國知懲戒函字〔2019〕7號),依法告知李丙林擬對其作出警告處罰的的事實、理由、證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李丙林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申請。
懲戒決定:
李丙林實施的上述行為發生在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施行前,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根據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第(五)項、《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給予李丙林警告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懲戒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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