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
國知懲戒決字〔2019〕5號
代理機構:北京輕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機構代碼:11212
負責人:楊立
股東:王新生、尉保芳、趙秀斌、何佩英、王澎、楊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萊圳家園18號樓3層3011室
懲戒事由:
北京輕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輕創)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具體事實:
2018年4—5月,北京輕創為申請人“佛山遷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粵三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60件內容明顯相同或不同組分等簡單替換的發明專利申請,該行為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七十五號令)第三條第(一)、(三)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該批申請主題涉及各種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等配方,其特點為:部分申請存在內容明顯相同情況,例如“一種用于防治雞痛風病的雞飼料及其制備方法(2018103578153)”與“一種用于防治雞傳染性法氏囊病的雞飼料(2018103578172)”,除主題名稱外,技術方案明顯相同;部分申請存在不同組分等簡單替換的情況,例如“一種防治雞新城疫的飼料添加劑(2018103578191)”、“一種防治禽霍亂的飼料添加劑(2018103578327)”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區別僅在于飼料添加劑配方中部分組分、配比的簡單替換。
2018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北京輕創進行約談。約談結束后,北京輕創提交了《關于專利申請案件自查及整改報告》,稱由于質檢漏洞造成案件遞交出現問題,主要是由于案件重復提交后未及時辦理撤案等原因造成,并提出主動撤回包括“佛山遷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18件專利申請、“佛山市粵三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11件專利申請在內的48件專利申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一、北京輕創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二、談話筆錄;
三、北京輕創提交的《關于專利申請案件自查及整改報告》。
北京輕創的上述行為構成《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屬于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月15日發出《專利代理懲戒意見告知書》(國知懲戒函字〔2019〕5號),依法告知北京輕創擬對其作出警告的懲戒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019年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北京輕創的書面陳述,稱涉案的60件非正常專利申請在遞交前已向客戶提出可能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的建議,但客戶仍強烈堅持遞交,北京輕創本著維護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利益的思維而遞交,有情非得已的難處。
我局認為,陳述材料中未提交影響事實認定的實質性證據,北京輕創的上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懲戒決定:
北京輕創實施的上述行為發生在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施行前,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現根據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北京輕創警告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懲戒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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