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的情形
個人股權轉讓包括: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的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二、股權轉讓收入確認
(一)正常情形
1、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3、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轉讓收入的調整
1、稅務機關可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情形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股權轉讓收入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和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股權原值確認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5、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6、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