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茅臺注冊國酒,后有汾酒注冊國宴。不甘寂寞的五糧液決定隨后跟上,不注冊個酒王豈不是很沒有牌面?然而他們的商標駁回的原因都是一樣的。因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禁止使用之情形。下面開心財稅小編就來講講:為何茅臺五糧液汾酒注冊商標紛紛折戟。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013年我國《商標法》修改的時候,除了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對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進行了修改。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修改后《商標法》的規定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其實修改前與修改后的實質內容沒有太大改變,但是表述更加清楚、準確,更體現了該項規定的本質內容。
在《商標法》修改以前,根據該項規定好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能構成第十條規定的禁注和禁止使用:一是夸大宣傳,二是帶有欺騙性,缺一不可。那么,對于沒有夸大宣傳但是也帶有欺騙性的好似就不能用該項的規定了,這種情況下,或者允許注冊,或者只能借用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公序良俗條款中的“其他不良影響”來禁止注冊。
關于第25098769號“酒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79845號
申請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5098769號“酒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對指定商品質量特點的客觀描述,其不具有欺騙性,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與本案情況相類似的其它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獲得的榮譽資料、申請人“五糧液”品牌所獲榮譽資料、百度中關于“中國酒王”的搜索結果、其它商標注冊信息。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酒王”中的“王”字具有“同類中居首位的、最強的”等含義。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的注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禁止使用之情形。鑒于申請商標屬于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的依據。鑒于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且其它商標具體構成與本案申請商標不同,其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的法定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韓蓄 張悅 趙煥菲
2018年10月01日
實際上,注冊酒王商標的注冊人無一成功,這種商標即使找了代理提高了注冊商標的成功率,也必定會注冊失敗。所以請大家明確商標法上禁止的內容,避免對自己造成時間和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