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品牌屬于不同商標所有人的侵權判定——“菲拉”商標侵權案分析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跨境購物”因其價格低廉、購買方便而成為一種常見的購物方式。由于進口商品通常
“菲拉”品牌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其全球商標權源于費拉盧森堡公司,后來被韓國菲拉公司收購。“菲拉”品牌在中國的商標權經多次轉讓后歸滿靜公司所有,滿靜公司在接受國內“菲拉”系列商標時繼承了與韓國菲拉公司簽訂的多項業務相關協議。同時,韓國菲拉公司持有滿靜公司少量股份。
中國菲拉和韓國菲拉各自獨立經營,但由于品牌相同,價格差距大,這種購買行為在中國有很大的需求。本案中,原告是“FILA”品牌在中國的商標所有人,被告是淘寶店鋪經營者。所以韓國菲拉公司的產品是通過代購店在中國銷售的,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平行進口就成為了案件的焦點。
由于國內外“FILA”品牌來源于同一歷史淵源,且國內外商標所有人存在股權和商業合作關系,本案可能被認定為平行進口。但中國的菲洛產品質量遠優于韓國的菲洛產品,價格也高于韓國的菲洛產品。如果最終確定構成平行進口,將使韓國愛樂產品國內銷售合法,給權利人造成巨大損失。
作為原告,我們主張,中國品牌“FILA”與韓國品牌“FILA”原本源于同一權利人,但在不同的利益安排下,“FILA”在中國的商標權與在其他國家的權利已經屬于不同的主體。雖然雙方基于利益考慮仍有經濟合作,但這并不否定商標權及由此產生的商標權利益屬于不同主體的事實。韓國Filer公司的“FILA”產品基于韓國的商標權進入中國市場,不能構成中國“FILA”商標權的用盡,因此不屬于平行進口。
為了讓法官認可我們的觀點,我們通過分析商標權與股東權益的關系、接受菲拉品牌的歷史淵源、簽署業務合作協議的歷史背景和內容、菲拉品牌運營的獨立性以及菲拉品牌國內外產品質量的詳細比較,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和闡述。最后,法院接受了我們的主張,認為:
第一,滿靜公司和韓國菲拉公司沒有股權控制等實質性關系,雙方都是獨立的利益主體;
二、滿靜公司與韓國菲拉公司簽訂的關聯協議是正常的業務往來,不能證明韓國菲拉公司實際控制滿靜公司,也不能證明韓國菲拉與中國菲拉產品有同源性;
第三,原告控股股東發布的公告稱,中國愛樂不受韓國愛樂控制。
最后,法院認定“FILA”在中國的商標權與“FILA”在其他國家的權利屬于不同的主體,被告的銷售行為不屬于平行進口,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責令所有代購店鋪停止侵權,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本案的判決確認了韓國FILA產品在中國被侵權的事實,為權利人禁止韓國FILA產品沖擊中國市場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本案的判決也告誡海淘采購行業,在從事采購行為時,要認識到作為經營者,不僅要對商品質量負責,還要避免侵犯國內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