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已注銷注冊人的,予以轉讓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1條規定,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原因發生轉讓的,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一方應向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根據法院判決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3。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申請轉讓或轉移。
商標轉讓,轉讓方不能蓋章的,受讓方應提交其有權接受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或法律文件。如企業因合并、兼并或重組而轉讓其商標的,應提交合并、兼并或重組文件及注冊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并、兼并或者重組文件應當證明商標權由受讓方繼承,登記部門應當證明原注冊人與受讓方的關系以及原注冊人不復存在的現實。因法院判決進行商標轉讓的,應當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中被執行人的姓名和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書中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姓名一致。
o轉讓申請無需提供轉讓方資質證明復印件,但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
應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依法進行清算,并提交轉讓方的清算文件、清算組資格證明、清算組同意轉讓的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