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中協定國和議定國有什么不同
(1)全國基礎注冊不同商標申請國際注冊的,被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協議成員,且該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前必須經過注冊或初步核準,當被指定保護的國家為純協議成員時,該商標為商標局受理的注冊申請或注冊商標。
(2)不同的工作語言
本協議中提及的工作語言僅為“法語”;議定書的工作語言可以是“法語”或“英語”。
(3)支付方式不同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指定保護的國家如果是協議成員國,申請只需按照馬德里規定的統一費用支付;如果被指定受該商標保護的國家是一個純粹的‘議定書’成員,則申請不僅要支付馬德里協定規定的統一費用,還要根據各國的規定單獨付費。
(4)拒絕期不同
協議成員國的審查期限為十二個月,也就是說,申請人自國際局對一個國際注冊商標進行國際注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左右未收到駁回通知,且該商標一般在指定國家受到保護,而議定書成員國的審查期限可以是十二個月,也可以是十八個月。
(5)國家基本注冊與國際商標注冊的關系不同
在本協議成員國指定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無論國際注冊是否已經轉讓,在指定國家都不會受到保護,即國際注冊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同時被撤銷;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純議定書成員國指定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的國內注冊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銷或者注銷的,商標所有人可以自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指定議定書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各成員國的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使該商標的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詳情請咨詢中國商標超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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