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
商標相似性是指被告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具有相似的字體、讀音、含義或者圖形構成和顏色,或者其各種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或者其立體形狀和顏色組合相似,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的來源或者認為該來源與原告注冊的商品有特定聯系。同時,判斷商標是否相似,還要考慮注冊商標的意義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同一商標,是指被告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區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似,是指被告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其圖形的字體、讀音、含義、構圖、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相似,容易使有關公眾誤解商品的來源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的商品有特定聯系。
第十條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關公眾普遍關注為標準;
(二)需要對商標整體和主要部分進行比較的,應當在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比較;
(三)判斷商標是否相似,應當考慮注冊商標的意義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