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承載著商譽,在日漸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很多糾紛都是圍繞商標而展開的。然而有些經營者由于認知的模糊,在日常管理中未能有效管理商標使用證據,從而在遇到商標糾紛時陷入被動的境地。
商標使用證據無論是在商標的注冊、異議、駁回復審程序中、商標侵權案件中或是馳名商標認定程序中,商標的使用情況均是審查相關案件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結果。因此,使用證據的保留是經營者必須要修的一門課。其實,使用證據的保留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復雜,只要認清哪些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把這些資料留存拍照或者紙件保留起來即可。
商標的正確使用方式
商標是否正確使用,決定著使用證據是否有效,對商標權人注冊、維持和保護商標意義重大。是否構成在法律意義上的使用,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標識本身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即是否構成商標規范使用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而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即商標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2)商標使用主體
當商標的使用人與商標注冊、備案事項不同時,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商標注冊人變更名稱、地址等商標注冊事項時,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另,如果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如使用主體與商標局注冊或備案的事項不符,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
(3)商標使用范圍
注冊商標必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若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或者跨類別使用,都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通常下列幾種形式被認為是有效的使用證據:
1、商標印刷情況; 使用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商標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情況;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收據、報關單據、與商標印制企業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等。
3、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4、商標產品宣傳證據;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的廣告實樣;能確認時間的店堂、燈箱、戶外廣告的照片等。
5、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一)服務場所;(二)服務招牌;(三)服務工具;(四)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五)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六)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七)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另外,小編在此要提醒各位,在保留商標使用證據時,文件中的時間一定要標記清晰,在多數商標案件中商標使用的時間節點也很重要。如需拍照保留的資料,一定要啟用時間拍照,否則再多的使用證據也是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