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歷來所向披靡,鮮有敗績,這次在第20類家具等商品已核準注冊的“APPLE”商標,居然被宣告無效。申請人引證家具商品上的“紅蘋果”馳名商標,被申請人蘋果公司稱其“APPLE”蘋果商標也是馳名商標,兩個馳名商標狹路相逢,后來,“紅方”勝出。
來,一起學習下裁定書:
關于第11266465號“APPLE”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79112號
申請人:深圳天誠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融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蘋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7年08月10日對第11266465號“APPLE”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3063868號“RED APPLE”商標、第1537077號“紅蘋果”商標、第6018112號“紅蘋果RED APPLE及圖”商標、第3006661號“RED APPLE及圖”商標、第4761113號圖形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引證商標二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侵害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權利,應給予更大力度的保護。
綜上,根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各協會出具的推薦函;
2.認定“紅蘋果”為馳名商標的批復等材料;
3.申請人及“紅蘋果”系列商標所獲榮譽;
4.銷售量統計證明、經銷商名錄;
5.媒體相關報道;
6.申請人商標信息;
7.廣告合同及發票、門店及戶外廣告照片;
8.家具銷售發票;
9.判決書、裁定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APPLE”及“蘋果”為被申請人名下知名商號,“APPLE”系列商標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即使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引證商標在“家具”商品上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也不會誤導消費者。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U盤形式):
1.被申請人歷史簡介;
2.被申請人公司高級知識產權顧問托馬斯伯勒所作的宣誓書;
3.被申請人商標注冊資料;
4.被申請人年報相關材料、排行材料和記錄;
5.網絡報刊等宣傳報道;
6.經銷商、零售店等信息;
7.被申請人商標實際使用宣傳證據;
8.相關行政判決書、異議裁定書、決定書等;
9.國家圖書館關于被申請人及其品牌介紹的圖書、新聞及雜志文章摘錄;
10.其他相關證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發表質證意見: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淡化。
被申請人主張馳名的商品與本案申請人賴以馳名的商品之間并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在第20類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在質證階段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被申請人商標信息復印件、其他商標信息復印件、網絡搜索結果復印件、申請人維權材料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于2012年7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7年6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非金屬箱”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止,其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所有人均為本案申請人,其申請注冊日期、核準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家具用非金屬附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止,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3.申請人引證商標二在“家具”商品上曾在行政程序中被予以保護。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予以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
《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的精神已具體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中,我委將依據申請人具體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
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
我委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屬箱”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屬附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關聯性,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爭議商標為純外文商標“APPLE”,其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尤其在引證商標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這種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更甚。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我委對申請人該項張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系程序性條款,對此我委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
龐敏
孫萍
康陸軍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