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伴侶”是一種能讓咖啡變濃變白的奶類物質,但很少有人知道,早在1988年瑞士雀巢產品有限公司就已經將其注冊成商標了。
據了解,去年5月份,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標為由,將后谷公司起訴至朝陽法院,認為后谷公司通過官方網站、天貓商城等線上線下渠道銷售標注“咖啡伴旅”字樣的植脂末產品侵犯其“咖啡伴侶”的商標專用權,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對方停止產品包裝、銷售、宣傳中使用“咖啡伴旅”,并提出索賠100萬元。
根據資料顯示,雀巢公司是全球知名食品制造商和銷售商之一,也是zui早進入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之一。1988年,東莞雀巢公司成立,主營產品為咖啡、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同年5月,雀巢公司在我國申請注冊了第360860號“咖啡伴侶”商標,核準使用在第29類牛奶、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上,該商標于1989年9月正式被核準注冊。
雀巢公司認為,“雀巢、NESTLE、NESCAFE”均為知名的商標品牌,并且在中國也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谷公司使用的“咖啡伴旅”與其“咖啡伴侶”極為相似,存在傍名牌的行為。
然而,后谷咖啡卻認為,兩個商標存在一字之差,在構成與含義均為不同。并且他們認為,“咖啡伴侶”實際上已經成為植脂末等類似商品的通用名稱,但他們的“咖啡伴侶”商標則表現出商品的功能與用途。
通用名稱還是商標?目前尚未定論。圍繞著“咖啡伴侶”是屬于通用名稱還是商標,雙方展開博弈。據了解,通用名稱即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為了防止壟斷,通用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
針對后谷公司所稱“咖啡伴侶”成為通用名稱,雀巢咖啡方面表示不贊同,他們認為對方是斷章取義,并且后谷公司的“咖啡伴旅”字樣與雀他們的商標“咖啡伴侶”高度近似已經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法庭尚未判決,雙方均表示不接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