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原則之一。因為缺乏顯著性被駁回的案例也不少,但在這些案例中,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大多是商評委認為商標缺乏顯著性,而法院判決具有顯著性的情況。這一方面是因為當事人在訴訟階段提交了新的使用證據,另一方面也表明法院在顯著性認定標準把握上較為寬松。
有幾個經典案例,可以讓我們一探究竟,看到商評委與法院之間的判斷區別。
判斷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是一件復雜的事情。要綜合判斷商標標志本身、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以及同行業競爭者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想要真正想出一個“具備顯著性”的名字,許多人會覺得不那么容易。其實,對于那些不具備固有顯著性或顯著性很弱的標志,有一條小捷徑是可以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但是同時也要注意其他同行業競爭者正當、合理使用的需求,以及使用中的成本問題。
所以就目前來說,先使用后注冊只是一個高風險的緩兵之計,如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還是以先注冊后使用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