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愛思美公司申請注冊的第5319381號“GMail”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谷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駁回了愛思美公司的上訴。谷歌作為科技巨頭,卻在商標問題上連連吃虧,前有商標“Google”面臨名稱通用化的風險,后有“Gmail”商標在華長達七年的爭奪戰。
如今,后者終于有了結果,七年的商標糾紛也落下了帷幕。但這枚商標卻也失去了用武之地。
1、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Gmail郵箱服務在大陸并不能使用,但是,谷歌對Gmail的商標保護卻沒有停止。
據了解,谷歌于2004年4月1日開始在其網站上推出Gmail郵箱服務,并使用Gmail電子郵箱名稱。
2005年4月4日,谷歌曾向商標局提出第4582497號“GMAIL”商標的注冊申請,但先后被商標局與商評委予以駁回;
2012年11月17日,谷歌向商標局提出第G1134568號“GMail及圖”商標(指定顏色)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亦未獲得核準。
而商標爭議案的另一名主角,愛思美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提出“Gmail”商標的注冊申請,類別為38類,即電視廣播、電話業務、電子郵件、計算機終端通訊等第38類服務上。
2010年5月27日,商標局對系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2、谷歌也不是吃素的,在商標法定異議期內發現了商標,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谷歌認為:
“GMail”是該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國在先推出的免費電子郵箱服務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經過谷歌廣泛宣傳使用,“GMail”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裁定,認定谷歌所提異議理由成立,對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愛思美公司不服,于同年4月22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愛思美公司之所以有底氣提出復審,原因是其不僅有“多語言電子郵件地址的轉換方法”專利申請資料以及版權,而且還有“gmail.cn”的域名,是其在2003年8月1日注冊的。
在愛思美公司有專利+域名的情況下,谷歌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書,用于證明谷歌在先使用Gmail電子郵件服務,并使“Gmail”商標在電子郵件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知名度,以及愛思美公司曾圍繞“Gmail”標識進行虛假宣傳并侵害“Gmail”標識著作權,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惡意。
于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愛思美公司申請注冊系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同時,在案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愛思美公司在谷歌之前將“Gmail”作為商標進行使用。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愛思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3、愛思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谷歌在電子郵件服務上已經在先使用“Gmail”商標,并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
愛思美公司是從事電子郵件服務等領域的經營主體,應當知曉谷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Gmail”商標,而將與“Gmail”相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注冊在與電子郵箱服務類似的服務上,基于經驗法則與生活常識,愛思美公司主觀上存在惡意。
同時,愛思美公司未能舉證其先于谷歌在電子郵件等服務上使用“Gmail”商標。
4、在本案中,愛思美公司商標注冊是否屬于惡意搶注行為,對結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判決也一直是圍繞著這點進行的
惡意搶注如何認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3、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
4、被搶注的商標是否有一定影響。
愛思美公司從事的是電子郵件服務等領域,與谷歌Gmail郵箱屬于同行關系,谷歌Gmail也確實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自然符合惡意搶注的認定標準。
因此愛思美公司雖然有域名+專利兩大證據在手,但是依然無法證明其在谷歌之前在先使用了商標。
而谷歌則可以拿出大量證據證明自己在先使用以及擁有極高知名度,雖然愛思美公司也宣稱自己經過長時間大量使用,已經獲得了顯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可和谷歌的證據比起來,顯得小巫見大巫。
兩相比較,前者就缺乏了說服力。商評委和最高法院都認定屬于惡意搶注也就不足為奇了。
這起糾紛案件前前后后長達7年時間,雖然這枚商標回到了谷歌手中,但也今時不同往日,谷歌的服務已經無法展開。
再次提醒各位,不論是注冊商標還是購買商標,一定要趁早,雖然注冊往往要耗費一年左右的時間,但因為沒注冊商標惹上糾紛,就要付出好幾倍的時間作為代價!而在如今的創業時代,錯過一年就是錯過了一個創業的風口,等到商標塵埃落地時已經為時晚矣。免費查詢商標能否注冊請點擊:http://m.shy-hq.cn/zt/sbcx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