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能夠區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產品與他人產品的可見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聲音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都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具體地名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與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經授權的除外;
(5)與“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夸大宣傳和騙人的;
(八)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將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1)只能是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
(3)缺乏獨特的特征。
前款所列商標,取得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僅由商品性質產生的形狀、為取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不予注冊。
第十三條為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他人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不予注冊,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