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開心財稅網訊,據了解,“雙十一”促銷活動確實是阿里旗下的淘寶于2009年率先創意并實施的,阿里公司是2011年11月1日提出“雙十一”商標注冊申請的。因此,若無證據證明早在2011年10月份“雙十一”便成為電商等行業的通用語,那么,阿里于2011年11月申請“雙十一”商標注冊就不宜稱為“搶注”——“搶注”一詞,在商標法領域是有不正當之義的。
? ? ??不過,從2009年始,“雙十一”促銷活動便成為各電商和線下賣場共同參與的活動,已成為中國內地網民共知的在俗稱“光棍節”的11月11日前后開展的促銷購物狂歡活動。而且,阿里公司之前在促銷活動中,并未以加注商標注冊標記、“商標”或“TM”等字樣方式,向社會明確宣示“雙十一”是其商標或商業標志。即使是2012年12月28日獲得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的第10136470號“雙十一”注冊商標,以及在第38類“信息傳送”等服務上的第10136420號“雙十一”注冊商標,阿里公司此日之后至今年國慶前也從未明確宣示“雙十一”是自己在廣告、商業促銷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更未及時有效制止其他電商在促銷活動中使用“雙十一”字樣。
? ? ??因此,個人覺得,至少在現在,“雙十一”字樣應認定為我國內地市場電商行業、消費品批零行業的常用語、通用語,宜認定為我國內地電商行業、消費品批零行業一種季節性促銷活動的通用名稱,在該類服務上已喪失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也就是說,阿里公司即使手持第10136470號和第10136420號“雙十一”商標注冊證,也不能禁止其他電商和零售經營者在光棍節期間開展促銷活動時合理地使用“雙十一”字樣。
? ? ??另外,京東等其他電商也完全可以對阿里第10136470號“雙十一”注冊商標,依據新《商標法》第49條第二款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信息、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的注冊。理由便是,“雙十一”字樣已是為我國內地市場電商行業、消費品批零行業的常用語、通用語,是我國內地電商行業、消費品批零行業一種季節性促銷活動的通用名稱,在該類服務上已喪失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如果有證據證明早在2011年10月份“雙十一”便成為電商等行業的通用語,那么,其他電商還可依據新《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第10136470號“雙十一”注冊商標無效。